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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来源 2022-06-07 17:44:58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修正前,宅基地补偿费的归属尚有争议,如,原《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条例》修正后,仅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土地继承

 

农村宅基地为建设用地之一,就农村、农业的生产而言,宅基地并不是生产资料,其性质应当归类于农民的生活资料。多数人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混同,便得出宅基地不能继承的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不少人通过林地承包继承特别规定,排除其他农业用地的承包的继承权。

 

就自然人的权利解释而言,解释的依据应当是《民法典》。林地承包最长期限可达七十年,耕地承包期限固定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限可达五十年;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耕地、草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当然可以承包。生产资料有期限继承的原因是,农村新增人口有生存权;生活资料能够继承的原因为,民事关系需要稳定,普通人可以预测生活的未来。

 

《民法典》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依法”,是指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方面,宅基地是没有使用期限的用益物权;另一方面,宅基地是农民的生活资料。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原因,宅基地可以依法继承(少数城镇居民可能不能接受)。土地改革时,城市居民也有搬家改革;不仅如此,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无偿转用为国有土地,仍可以依法继承。

 

 

 

补偿费归属

 

《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补偿费的归属没有争议。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没有争议,其原因是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了土地使用费,补偿的标准为剩余年限;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自然没有争议,但需要区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不加以区分的结果为:农村村民不能得到宅基地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也不能获得。

 

宅基地补偿费归村民所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均衡能够得以实现。长期以来,多数人认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位序优先问题,并引用到民事生活领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仍是公法上的观念,如,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不适用私法,例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集体与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补偿。就农村土地征收而言,《土地管理法》修订前,过分强调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村土地以土地原用途予以补偿,新修正的《条例》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等区片需综合地价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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