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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可以修改招标条件吗

来源 2022-06-16 16:12:53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修改资格条件后应当重新招标,不能作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澄清作出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并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判定标准

 

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废标或重新招标;如发生三次或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情况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两个投标人)或者单一来源采购(一个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三个,否则必须重新招标。相关招标法与条例将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以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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