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正。
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信息外,还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基本概念
1、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财政部门内部设立的,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该机关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2、政府采购机关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供应商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6、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是指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监督采购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
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对象、类型、途径
一、对象
货物、服务、工程。
二、类型
1、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
2、租赁: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
3、委托和雇佣: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三、途径
政府采购有两种途径:即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其中,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的,通过委托采购途径。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具体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具体条件:
1、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主要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