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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 2022-08-09 14:24:06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需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临时用地期限过于单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不落实等情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各地实践对临时用地管理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创新规定。

 

 

 

具体要求

 

1、明确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规定了适应多方面需要的期限制度。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明确了土地复垦的期限和要求。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注意事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以下三种临时建筑违法: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使用土地的,或是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超过批准期限但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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