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投标供应商关于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定时,有着诸多方面的不同理解。
若要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串标,则仅需要获取足够的客观证据,只要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之一,就可以将供应商行为判定为串标。
法律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若要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串标,则判定依据将不再仅仅是客观证据,而是供应商的主观“恶意”。如果可以获取供应商主观恶意的证据,就能够依据《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定。所以,在认定供应商属于恶意串标时,需要谨慎核实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意愿。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调查取证的难度极大,故而判定恶意串标相对较难,仅仅获取表面的客观证据,依旧远远不够。
行为分类
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10、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或在职人员;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
1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并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8、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9、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10、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