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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有哪些呢

建管家 来源 2022-09-29 14:37:13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原则包括:

1、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

生产的发展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人的安全与健康,就谈不上发展生产,而离开生产活动,也就无所谓安全。

由此可见,我们要搞好生产,就一定要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将安全放在位,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2、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即分管生产的各级领导要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搞技术必须搞安全的原则”,即进行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和保障技术安全。

3、“三同时”原则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对工程建设项目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这是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所谓“三同时”,就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企业在搞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工程技术项目时,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

4、“五同时”原则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5、“三同步”原则

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相应地与之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

6、安全否决权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二、建筑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

1、加强对施工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管理

对于升降机上下出口、楼梯口、通道口、施工预留口、阳台口、边缘口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防护栏杆、防护立网、加盖防护等。

2、加强对安全网架设的规范化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平网、立网的架设安装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安装,使安全网层次段落的架设科学、合理,达到对施工楼层进行严密安全防护的目的。

3、加强对“临边”危险地带安全防护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有许多的“临边”地带都属于安全事故多发区域,如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和楼梯边缘、没有架设外防护的屋面、未砌墙的楼层周边、装卸平台的外沿等,这些都必须采取相应的 安全 防护措施,以防止物料、人员等从高空坠落。

4、加强对交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会碰到交叉作业的现象,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例如,上部作业时应当在脚手架上铺满木板,并在脚手架的外侧边上架设挡板 、拦 网等,以防止物料及人员的坠落。

5、加强对高空金属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对于工程中的各种高空金属构筑物,如果其高度超过周边原有的避雷设施时,会很容易受到雷电的袭击,应当另外加设防雷设施,使其具备防雷击能力。

6、加强对大型混凝土模板和高层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对于大型的混凝土模板工程和超过30米的高层脚手架工程,由于其自身重量大,必须进行承重能力与荷载的计算验证,以保证能够安全地进行施工。

7、加强对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

对于塔吊、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必须要确保其安装、固定方法牢固可靠,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8、加强对施工安全用电的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用电属于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使架空线路与工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设置绝缘屏障和安全保护网、悬挂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如果施工临时用电量≥50KW或者临时用电设备超过4台时,应当对临时用电进行编制、组织、设计。

9、加强对季节性施工的安全管理

夏季施工时,要采取各种降温措施来防止中暑,如调整室内外施工的作业时间和作息时间,增强施工现场的通风,降低施工现场的热辐射等;世纪星介绍冬季施工时,由于风高物燥,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防风、防火;在雨季施工,对于土建工程主要是防止坍塌事故,对于室外的施工则要防滑跌、防雷击。

10、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场所,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并且远离火源、严禁烟火,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对于烧焊、气割等带明火的作业,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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