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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及历史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2-10-27 15:02:12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前做好资质改革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厅对新疆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及历史业绩补录功能进行了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

(一)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涉及到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由原来企业网上自行填写的方式变为选择模式。疆内业绩从新疆工程建设云业绩库进行选择;疆外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编号,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获取业绩信息。相关业绩等级要求为A级业绩或资质认定业绩环节为标A业绩,对于非A级业绩无法选择或从全国平台同步获取。

疆内业绩等级认定可以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按照《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业绩补录程序中认领或申请,通过县市审核(C级)、地州市审核(B级)、省级审核(A级),达到A级业绩;疆外业绩升为A级的业务办理,可咨询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历史业绩补录功能调整。增加关键业绩指标环节,可允许多次申请录入业绩关键指标,增加专业承包业绩、分包业绩补录功能模块。

二、业绩审核及资质审批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业绩时,应按照业绩审核要点进行审核,企业进行历史业绩补录提交申请时需提交业绩相关环节佐证材料,业绩关键指标要依据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有异议的,可以采用实地核查或发函核查方式印证,不得以其他理由拖延审核。

(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审查监管,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不得变相增设审批条件,对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三)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后转出人员等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及资质审批工作,及时向辖区内施工、监理企业做到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知晓此次功能升级内容和审批要求,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和资质审批工作。

附件:1.资质审批业务系统调整说明

2.企业业绩补录功能调整说明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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