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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晋中市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公平竞争意见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0-07 13:54:38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4〕22号)等有关规定,现面向市城区(不含太谷区)开发企业征求《晋中市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平竞争意见。

如认为《实施办法》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反馈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jzjsbzk@163.com邮箱。

晋中市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

住房实施办法

(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行为,促进市城区(不含太谷区,下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刚性需求,构建形成“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建公租房。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先行提出公租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等相关要求,市规资部门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租房有关条款。

第四条 配建公租房面向市城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实物配租。

第二章 配建要求

第五条 建立市城区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市住建部门应当结合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公租房轮候家庭需求、公租房房源筹集等情况,提出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比例调整建议,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六条 结合现阶段实际,对市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比例优化调整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后出让的商品房住宅用地,在本年度或实施办法施行之日一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合同的,不配建公租房,不缴纳配建资金。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在2025年或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单体工程办理法定建设施工手续,已完成基坑开挖)的商品住房项目,不配建公租房,不缴纳配建资金;超出一年开工建设的,配建比例调整为1%。

(三)上述情形之外的,上报市政府“一事一议”。

第七条 按规定须配建公租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规划方案审查前,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公租房配建协议,市规资部门依据配建协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免收相应面积的公租房配套费。

选择配建公租房的,配建协议中应明确配建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位置、装修标准,开工时间、交付时间,面积补差,违约责任及其他应该约定的事项。

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应明确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市住建部门缴纳配建资金;先行按市区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部门提供)预缴,待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后多退少补。

不宜配建的项目也可异地配建,包括购买其他项目商品住房用作配建公租房(交房时间不迟于应配建项目首期交房时间),但须符合公租房交付标准。

第八条 项目平均销售价格应在项目商品住房全部销售完毕且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确定。

如较长时间内未销售完毕的,可在项目商品住房最后一幢单体建筑办理预(现)售许可证届满一年后,根据之前所有已售且备案的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予以确定。

第九条 公租房配建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按照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要求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配建公租房应当合理布局,与商品住房共享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严禁将公租房配建在商品住房小区之外,或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 配建公租房与商品住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不低于该项目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 配建公租房应全部为成品住宅,按照满足功能、居住安全、使用便捷的原则进行室内装修。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的装修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商品住房装修标准。

第十三条 配建公租房须与项目商品住房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应将配建公租房纳入项目首期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一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保修配建公租房,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五条 商品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建公租房的位置、套数等基本情况。 严禁擅自将配建公租房纳入商品房预(现)售范围。

第四章 移交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为配建公租房移交单位。市住建部门为配建公租房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 配建公租房申请移交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报告;

(二)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三)达到项目用地合同及配建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配建协议约定交付之日前,30日内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书面报告配建协议履行情况。

市住建部门自收到移交申请后,20日内组织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后10日内办理移交手续;不合格的,市住建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市住建部门应实地查验核对配建公租房的位置、套数、质量、配套设施等,并将移交资料收集归档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九条 配建公租房交付前应移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报告;

(二)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六)住宅质量保修文件和住宅使用说明文件;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配建公租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完成首次登记3个月内,与市住建部门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转移至市住建部门(市房产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配建公租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建设单位和市住建部门按规定各自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 移交后的配建公租房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未向轮候家庭配租期间,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由市住建部门缴纳,配租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

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涉及市住建部门缴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市城区公租房供需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情况进行调整。

各县(区、市)可参照执行。

 

原文地址:https://zjj.sxjz.gov.cn/tzgg/content_54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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