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企业: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内容,现就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
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依法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应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明,或参加并通过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考试。
二、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送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出具后10日内通过佛山市安全鉴定企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www.fs-jcjg.com/FWJDQY/)完成鉴定报告在线报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鉴定机构、鉴定合同、鉴定报告等实时查看管理,强化监督管理。
三、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核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鉴定委托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
四、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制度,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及清退机制,组织设立市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五、其他类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其他类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安全鉴定类别参照附件执行。
附件:房屋安全鉴定类别要求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房屋安全鉴定类别要求
既有建筑鉴定一般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202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等相关规范标准,应根据鉴定目的和要求选择相应的鉴定类别。
一、可靠性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选择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可靠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下列情况可进行单项鉴定:
(一)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选择仅安全性鉴定;
1.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选择仅使用性鉴定;
2.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专项鉴定;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
二、危险性鉴定
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选择危险性鉴定,但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三、经营性房屋
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一般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下列情况鉴定(评定)报告或说明文件结论明确判定房屋结构安全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1.整栋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且现场检查确定未改变使用功能及荷载,可不进行可靠性鉴定,但需要出具相关说明文件。
2.整栋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使用功能和使用荷载任一改变,需评估使用荷载改变量对结构整体安全的影响度,按需对房屋进行整体的可靠性鉴定及抗震性能鉴定,出具可靠性及抗震性能鉴定报告。
3.整栋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应对房屋进行整体的可靠性鉴定及抗震性能鉴定,出具可靠性及抗震性能鉴定报告。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txgg/content/post_6825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