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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彦卓尔市“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第一批)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1-03 12:36:47

自全市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住建系统多渠道征集问题线索,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物业服务信息公示不完整、小区消防安全存在隐患、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小区环境卫生较差、小区业主存在私搭乱建行为、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未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

现对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以案为鉴,恪守行业自律,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小区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乌拉特前旗内蒙古荣协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信息未公示被责令限期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乌拉特前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内蒙古荣协物业有限公司在服务乌拉特前旗嘉禾幸福里小区期间,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投诉电话、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信息等事项。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前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内蒙古荣协物业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3月底前完成信息公示。

案例二:乌拉特中旗君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在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供热服务股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乌拉特中旗君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汇丰三区时未在小区微型消防站里配备灭火器材且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以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四)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以及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供热服务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乌拉特中旗君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内蒙古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履约不到位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乌拉特后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股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内蒙古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在为乌拉特后旗玛瑙湖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没有及时维修更换小区路灯,导致业主夜间出行视线受到影响。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后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内蒙古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分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乌拉特后旗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小区划分清晰停车线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乌拉特后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服务股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乌拉特后旗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海日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没有在小区里划分清晰停车线,导致小区车辆乱停乱放情况严重,安全隐患突出。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后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乌拉特后旗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五: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被行政处罚

(一)基本情况

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专项检查中发展,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杭锦后旗陕坝镇东润B区期间,将小区181个公共地上停车位出租,从2019年10月开始至2024年7月共计收取业主停车费32.4万元,收取的费用未用于公共支出。

(二)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向杭锦后旗东润华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小区项目物业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企业退还业主32.4万元公共收益。

案例六:五原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不到位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4日,五原县供热与物业服务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五原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虹亚B区楼道内乱堆乱放,小区内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桶周边卫生状况差,小区东面的篮球场周边存在停车困难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三)处理结果

五原县供热与物业服务中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五原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七:五原县东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不到位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4日,五原县供热与物业服务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五原县东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东润小区路灯照明亮度不足,无法有效覆盖小区公共区域,16号楼南侧空地存在生活垃圾未清运。

(二)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

(三)处理结果

五原县供热与物业服务中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一条规定向五原县东润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八:乌拉特前旗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物业企业及合同备案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乌拉特前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丽禾阳光城二期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按规定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企业备案手续,且未依法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办理合同备案。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前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向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3月底前完成物业企业备案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案例九:乌拉特中旗内蒙古裕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公示栏公布物业合同等内容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供热服务股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内蒙古裕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乌拉特中旗盛世金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在小区公示栏公示物业合同等信息。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供热服务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向内蒙古裕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乌拉特中旗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管理小区内车辆,导致长期废弃车辆占用公共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停放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供热服务股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乌拉特中旗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乌拉特中旗山河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按规定管理小区停放车辆,存在部分业主违规占用公用停车位,小区烂三轮车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位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充电桩车位。对于长期废弃并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的车辆,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物业供热服务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泽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一:巴彦淖尔归家有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电动车停放区域消防安全措施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乌拉特前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巴彦淖尔归家有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恒宇四季城小区期间未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以及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三)处理结果

乌拉特前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向巴彦淖尔归家有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二:巴彦淖尔市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退还兴盛国际花园二期B区业主装修押金被约谈

(一)基本情况

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巴彦淖尔市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服务兴盛国际花园二期B区时,收取900户业主的装修押金270万元未退还。

(二)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三)处理结果

2025年9月19日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约谈巴彦淖尔市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令该物业公司退还全部装修押金并每周报送《装修押金退还进度明细表》。截止目前已退还719户共241.32万元,剩余181户共28.68万元将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案例十三:巴彦淖尔市鸿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归还被责令整改并信用扣分

(一)基本情况

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临河区执法局物业园林执法中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巴彦淖尔市鸿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代收天正温泉会所小区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4.876万元未归还。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开发商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三)处理结果

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巴彦淖尔市鸿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催缴通知书》,临河区执法局物业园林执法中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将对该物业公司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信用扣分,同时将其违规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2025年7月巴彦淖尔市鸿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部归还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案例十四:磴口县阿拉善盟唯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物业企业合同备案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阿拉善盟唯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磴口县翠园小区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依法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办理合同备案。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向阿拉善盟唯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7月底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zjj.bynr.gov.cn/zjwgzdt/zjwgzdtxx/202510/t20251030_726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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