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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建厅关于试运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系统和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1-11 14:05:28

宁建函〔2025〕74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办公室:

为深入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有关事项,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我厅组织开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系统和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平台,经过前期测试优化,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试运行。为确保线下向线上业务办理方式顺利过渡、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时间与业务范围

自2025年11月6日起,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和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进行试运行。其中,审批系统用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消纳核准,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业务办理;供需平台为建筑垃圾可供应方及需求方提供信息发布渠道,促进供需对接,进一步提高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系统正式启用时间根据试运行情况另行通知。

二、系统办理要求

(一)全面线上办理。自试运行之日起,全区范围内符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业务时,须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和办理,原则上不再接收线下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发布建筑垃圾供需信息的,可通过“供需平台”进行登记发布。

(二)企业账号准备。相关企业需提前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完成用户注册与实名认证。

(三)申请受理时间。自试运行之日起,各地开始受理办理线上申请。各业务审批部门按照时限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业务办理,出具并发放电子核准文件,不再发放纸质核准文件,企业通过系统自行下载印制核准文件。

(四)系统平台关联。建筑垃圾可供应方及需求方通过“供需平台”达成供需意向后,需求方须通过“审批系统”办理《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表》作为综合利用点印证材料,可供应方须通过“审批系统”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业务,申请办理电子核准证照后,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有效期内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至需求方的建筑垃圾需求点。处置结束后,需求方(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须向核准机关反馈综合利用有关数据。

三、线上办理途径

企业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登录并办理相关业务。

(一)直接访问入口。直接登录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222.75.43.226:8081/zwdt),登录后在“特色专栏”点击“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平台”进行办理。

(二)门户网站入口。访问宁夏政务服务网,在首页点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块,登录后进入“宁夏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切换至业务所属的市或区(市、县),在“特色专栏”点击“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平台”进行办理。

四、试运行过渡期衔接安排

(一)对于前期已通过线下方式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11月30日。持证企业须在此过渡期内,尽快通过“审批系统”按“新办申请”流程重新申请办理电子核准证照,完成企业信息补录,在审批系统中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名录》。核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证照有效期。过渡期结束后,逾期未完成线上办理换证的企业,其原线下办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自动失效。

(二)对于前期已通过线下方式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截止2025年12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且未完成建筑垃圾排放处置的,须在2026年1月1日起,通过“审批系统”按“延期申请”流程重新申请办理电子核准证照。逾期未完成线上办理换证的企业,其原线下办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自动失效。

(三)对于前期已通过线下方式登记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表》,截止2025年12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且未完成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须在2026年1月1日起,通过“审批系统”重新登记办理。逾期未完成线上登记的,其原线下办理的《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对于前期已线下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试运行之日起需要线上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不用重新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只需线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政策宣贯和组织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将线上办理要求及时准确通知到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指导企业熟悉系统操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履行监管职责。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托审批系统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做好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

(三)保障系统运行。各单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数据填报、业务操作、审批流程、电子印章等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951-5036559)。

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系统管理端操作手册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3.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平台管理端操作手册

4.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平台企业端操作手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511/t20251107_5078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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