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钢板桩作为一种常见的临时性支护结构,因其强度高、施工速度快且可重复使用,被广泛应用于深基坑支护、水利围堰、地下空间开挖等工程中。钢板桩根据截面形式可分为直板型、槽型(如U型拉森钢板桩)和Z型钢等。
在工程结算时常因合同风险范围约定不明、工程量计量规则理解不一以及地质条件变化责任划分不清等原因引发工程量与费用争议,导致造价纠纷。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大家分享造价知识。

钢板桩
案例简介
某财政资金建筑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结算时发生钢板桩工程费用争议。
争议事项
竣工结算期间,结算审核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打桩记录表计算出的钢板桩总质量与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对应清单所含定额工程量不符,因此咨询单位要求调整该条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单位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就固定总价合同下,钢板桩综合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双方观点
结算审核单位:打拔钢板桩实际工程量(钢板桩总重)少于投标文件中钢板桩清单对应的定额含量。由于钢板桩清单工程量计量单位是“米”,而定额工程量计量单位是“吨”,实际重量少于定额含量,故此核减对应该条清单综合单价。
施工单位:本项目结算方式按固定总价结算,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且钢板桩无变更无甩项,已按图纸要求及项目特征描述完成施工,因此该条清单综合单价不应核减。
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意见
该项目为总价合同,争议部分清单为总价包干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8.3.2条,“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建议发包方按总价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予以结算。

造价纠纷协调现场
案例启示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总价固定、风险自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偏差一般不调整综合单价。若需调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生工程变更且履行书面确认程序;二是合同明确约定调价情形(如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符)。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风险划分,确保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一致,从源头规避争议。同时,施工单位应审慎核查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暂估项目充分预估风险;建设单位则需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和设计文件,共同维护合同严肃性,促进工程结算顺利进行。
文稿来源: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11-20/1177698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