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函〔2025〕463号
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标准主编单位:
为提高标准时效性、先进性、适用性,提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和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工程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发布5年及以上,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2.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3.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修订的;
4.标准实施效果不佳、信访投诉反映问题较多、或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二、复审原则
本着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围绕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实施效果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一)经复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标准建议废止:
1.标准规定的内容超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权限;
2.标准规定没有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
3.地方标准批准后,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4.核心内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冲突;
5.关键技术已被淘汰或不再适用;
6.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或干预行政管理,以及信访投诉反映问题较多的;
7.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长期必要性、广泛应用性,无需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
8.仅涉及单一领域、单项工种、单个工序,现行标准已涵盖无需专门制定的;
9.重复或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的30%以上;
10.实际难实施、难操作、难落实、难监管,实施3年以上仍无实际应用的。
(二)经复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标准建议修订:
1.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
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成果新成果推广应用;
3.标准的适用范围不能覆盖新技术或新服务;
4.存在少量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干预行政管理条款。
(三)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建议继续有效。
三、复审程序
(一)发布年度计划。标准主编单位对属于复审范围的标准,应主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审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根据主编单位申请情况和工作需要,发布年度复审计划。
(二)主编单位自审。标准主编单位在年度复审计划发布后1个月内,本着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围绕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实施效果等方面内容组织自审,提出废止、修订或继续有效建议,形成《自审报告》(模板见附件1)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初步审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收到标准主编单位《自审报告》2个月内,组建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查,填写《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表》、《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汇总表》,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熟悉相关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标准主导专业专家不少于3人,非主导专业专家各专业不少于2人。
(四)审核确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会同相关处室,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复审结论。
(五)报送复审结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复审结论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复审结果应用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再版时更新标准编号的年号。
(二)确认修订的标准,按照《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申请纳入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按程序开展修订工作。
(三)确认废止的标准,自公告确定的废止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1.主编单位自审报告模版
2.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表
3.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汇总表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编单位自审报告模版.doc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表.doc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步审查意见汇总表.doc
原文地址:https://dohurd.ah.gov.cn/wjgk/tzgg/58060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