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优化市中心城区住房政策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进一步优化市中心城区住房政策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用好民生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力促进住房消费
(一)加力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1.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补贴。
2.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
3.对购买市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且购买价格每个不高于3.5万元(含3.5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1500元补贴;购买价格每个在3.5万元以上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3000元补贴,不限制车位购买个数。
(二)落实人才“安居优享”政策。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转正人才,由市级财政直发安家补助10万元—40万元,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按安家补助金额上浮25%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贷款金额1%给予1年财政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1万元)。符合市本级或所在辖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申请资格的人才,由人才所属辖区提供3—5年的人才公寓住房保障。
(三)推广住房“以旧换新”。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效期按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
(四)保障购房入学需求。政策实施期间,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其适龄子女符合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可依申请跨学区保障入学或转学。
(五)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
1.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向巴中市外购房者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面积)达到以下面积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奖补:3万(含)至4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200万元,4万(含)至5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300万元,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补400万元。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奖补。
2.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在市外开展城市品质推介和房产营销活动;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采取多种方式在市内开展线上线下房交会活动及宣传推介活动,鼓励住房消费。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加强特需人群住房保障力度。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享受灵活就业群体缴存公积金有关政策。将一定比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供应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
(二)推广实施青年驿站。将存量商品房或闲置商业用房改造为青年驿站,按照《巴中市青年驿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来巴求职应聘、创业就业且在城区无住房的青年提供15天内免费住宿。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积极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利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按照以需定购、合理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购一批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明晰的存量商品房或符合国省收购条件的保交楼、保交房项目或司法拍卖处置的商品房发展为保障性住房。
三、优化“房票”安置模式
加大“房票”安置实施力度,进一步优化完善“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探索拓展“房票”安置实施范围;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探索优化“房票”安置政策支持激励;支持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安置户,叠加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其他相关补贴政策。
四、公积金提额扩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或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法定计息基础上,额外给予0.5%缴存补贴。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可贷8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可贷50万元;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引进人才、退役安置人员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在以上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万元。
(三)支持“商转公”贷款。在巴中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符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四)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落实上浮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政策,将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15000元/年,多孩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0元/年。
(五)扩大提取使用范围。开通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支持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
五、提升居住品质
(一)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
1.优化房地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降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增加改善性住房项目土地供应。鼓励参照《巴中市康养建筑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高品质住宅小区,并加强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首层架空层仅用于公共绿化、公共活动、停车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配套的以公共服务功能为主的老年服务站、社区活动室、食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为配建的四周未围合的风雨连廊,仅作为公共交通、公共活动功能使用,不计算建筑密度,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在待出让住宅用地中推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公共平台、空中花园(阳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公共平台绿化面积按规定折算后,计入项目绿地率。
(二)鼓励适老适幼化改造。对社会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居住(小)区配建无动力游乐设施和添置儿童游乐器材等进行补助,给予适当补贴。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腾挪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助残等便民利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快推进C、D级危旧房拆除或改造。允许使用维修资金及商业贷款用于自住住房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危旧房改造;对拆除的D级危房,根据群众自愿,鼓励引导采取房票安置,拆除的危房为房屋使用人在本市唯一住房的,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六、盘活房地产存量资源
(一)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妥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有序推动存量闲置土地“开工一批、转让一批、收回一批”。支持国企利用存量闲置土地,与民企联合开发,盘活闲置资产,降低政府拆迁过渡费。鼓励充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并通过调整规划条件有序出让,调节市场供需关系。
(二)盘活闲置用房。鼓励民营企业将闲置商品房用作房票安置房。鼓励按“适老优先、功能适配”原则,将闲置商业改造为老年食堂、康复训练室等公寓型康养建筑。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权属不变、功能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商业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三)盘活地下车位。土地供应时,地下车位建设内容纳入供地意见、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纳入的,按对应楼面地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再依申请办理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登记。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四)提高地下车位利用率。
1.编制市中心城区停车规划,统筹地下、地上停车位配置,地面停车位应根据周边小区车位配套、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地下车位配置充足的小区、商业综合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原则上不施划占道地面车位(利用后退红线施划,纳入项目统一物业管理的除外)。
2.合理确定新建商住项目地下车位配建比例,新出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新建项目机动车泊位数量可依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最低按不低于《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标准的75%配建。
3.商业建筑周边允许按商业配建车位数的30%在退界用地施划地面停车位,纳入项目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商业地下停车位不分割出售,且和住宅车位统一经营管理,能实现商业、住宅错峰停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地下车位合并计入住宅地下停车位,合并计算后住宅地下停车位可依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最低按不低于《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标准的75%配建。
4.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人给予特别优惠价格,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申报价格降幅比例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收储闲置的地下车位,统一经营管理。
七、优化土地利用管理
(一)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待售周期短(在18个月以内)的区,满足基础服务配套设施条件的地块,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商业用地调整或部分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价款和城市配套费等按调整后的规划条件计算。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上的区,按暂停或“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动态确定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
(二)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方式,细化城市更新等不同单元类型详细规划管控要求,探索建立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土地用途合理转换机制,促进土地多功能复合利用,增强城市空间活力。
(三)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非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已出让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即作为使用土地证明,可实行分期开发,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可在2年内缴清,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分期开发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按“容缺后补”原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八、优化惠企服务
(一)实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管理。实际成交价格降幅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0%,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情况,每年可调整两次申报价格。
(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保底金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要求以银行保函等替代预售资金保底金,或以可售商品住房为预售资金保底金作担保。
(三)探索现房销售。对新取得土地项目,鼓励开发企业实施现房销售,享受土地出让、规划报建、融资和交付等方面扶持政策,实现交房即交证。
(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房产总价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分档定价机制,并明确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五)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积极提供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等,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对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施工融资成效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维修资金交存银行竞争性考评时予以适当加分。支持金融机构针对进城农民的收入特点、还款能力,推出专门信贷产品,优化降低贷款条件。
2.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企协商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设置比例,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50%,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办理不动产权证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
九、强化要素保障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措施中涉及的购房补贴及车位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区级政府(管委会)兑现。其中,购房补贴及车位补贴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机制实行5:5分担,其余按照事权责任各自负担。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文旅示范区可自行制定相关措施,也可参照本措施执行。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