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它能够有效地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采购活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中,政府招标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责。
竞争性谈判职责之一:制定招标文件
政府招标人需要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规则等。招标文件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充分体现竞争性谈判的特点,同时避免对潜在投标者的不合理限制。
竞争性谈判职责之二:组织投标人参加谈判
政府招标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同时对投标人的准入条件、能力评估、资质核查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符合竞争性谈判活动的要求。
竞争性谈判职责之三: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政府招标人需要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充分听取投标人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相关信息,确保竞争性谈判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竞争性谈判职责之四:评标
政府招标人需要根据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标。评标时应当注重综合评价、科学评分,真实反映各个投标人的技术、商业和财务实力等方面的情况。
竞争性谈判职责之五: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政府招标人需要根据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并完成中标通知书的签发。在确定中标人时,应当注重综合评价、综合考虑政府采购的范围、需求量和预算等因素,保证中标人对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经济的特点。政府招标人作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过程的主导者,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政府采购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实现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演示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在完成需求分析后,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形式确定一定数量资格齐备的潜在供应商参与谈判,达成采购合同的采购模式。本文将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基本概念、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实施程序、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面临的风险等方面进行说明。
基本概念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邀请若干与会商条件相符的潜在供应商进行不团体议价的交流,以确定较出色供应商,进而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相比于传统的招标采购方式,更加灵活、保障竞争、反映市场价值感受,更加适应一些复杂和大规模工程、设备、器材和大型IT系统等非标准化项目的采购,能够更好的保护国家财产,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
实施程序
采购单位制定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则并发布邀请书:采购单位要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和规范,向潜在供应商发送邀请信,并充分说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目的和要求,具体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细节问题。
潜在供应商确认参加竞争性谈判并提供经济、技术和组织标准的建议书:潜在供应商按照采购单位设定的要求,确认参加竞争性谈判,并提供经济、技术和组织标准建议书。此环节有一定的权衡过程,采购单位通过对建议书的评估,对潜在供应商的综合能力进行初步筛选,选取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继续参与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会议:采购单位和所有潜在供应商通过会议交流完成对细节问题的讨论,竞争性的谈判据此产生,并最终确定最终的供应商。
合同签订:通过竞争性谈判而成功推选出的最终供应商,参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执行匹配的操作。同时,采购单位还需要加强整个采购流程的监督、审查和监督措施,达到全方位的反映谈判过程,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透明。
面临的风险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虽然灵活度更高,但是也面临一定的风险。以下是几个可能存在的风险:
1. 某些潜在供应商可能会在谈判过程中留下不良印象,比如行为举止不礼貌、不认真或不遵守所定的参加行为规则。
2. 竞争性谈判可能存在机密性泄漏的风险。因此,采购单位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信息不会被泄露出去。
3. 符合采购需求的更出色供应商在谈判期间可能退出谈判进程,使得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前的仅有谈判伙伴数量直线减少,降低了政府采购落地的质量和效果。
4. 竞争性谈判可能导致供应商对外错失机会和时间段,暂缓经济建设脚步、员工的岗位设定、后续业务转型等,采购单位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因素,以确保最终选出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现代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也是近来PPP等经济建设过程中资金成本、技术创新、产品质量等关键瓶颈。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竞争性,保护政府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经济成长大局,实现制定的行为,促进行业和民生发展。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陷阱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向若干供应商透露采购需求、需求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构、采购量、采购费用和采购合同条款等信息,以促成供应商之间竞争并达成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在此过程中,采购人通常会使用各种策略和技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中一些被称为“陷阱”。
陷阱一:信息不对称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能够掌握大量的信息,而供应商则可能只能听取采购人提供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较优质、最经济、最合理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无法给出更好的费用。
陷阱二:要求低于成本
采购人可能借助其市场定位和信息优势,要求供应商提供低于成本的报价。这种做法可能会让供应商无法赚到足够的利润,也可能导致采购人采购到质量不高、服务不好的产品或服务。
陷阱三:费用比较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可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更低的费用。这种做法可能会让供应商为了赢得采购合同,牺牲自身利润,甚至降低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影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陷阱四:要求附加条件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可能会要求供应商附加条件,如提供附加保修、服务等。这种做法可能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而在采购人看来,则只是为了增加采购价值。
陷阱五:模糊的需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基于需求的,但是如果需求不明确,供应商可能无法准确地进行报价。因此,如果采购人提供模糊的需求,供应商可能会提供不准确的报价,最终导致采购失败。
陷阱六:声称“量大优惠”
采购人声称“量大优惠”,承诺在采购数量增加时,费用会下降,并向供应商施加压力。这种做法可能会迫使供应商过度承担风险和成本,因为供应商可能不确定财务和技术资源是否能够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有很多因素要考虑。对于采购人来说,应该保证信息对称,公平竞争,明确需求,同时,应该给予供应商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空间;对于供应商来说,应该合理定价,提高自身技术和质量,积极参与竞争,确保自身利益较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