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全市三个“国字号”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市、县两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多轮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和明查暗访,发现并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
案例1:泸县五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场所
2025年9月7日,泸县专班工作组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在检查泸县五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过程中,工作组发现该场所集中展销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100余台,但场所内分隔墙体及相关功能房间违规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俗称“泡沫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此类材料燃点低、燃烧速度快,释放大量有毒烟气,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工作组当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泸县消防救援局履行执法程序,依法对该场所作出了临时查封二十日的行政强制决定。查封期间,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区域,拆除违规建材。在专班的持续跟踪督导下,目前该场所已全面完成整改,违规使用的材料已全部拆除。
案例2:古蔺县中央花园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2025年9月12日,古蔺县专班工作组根据群众反映,对古蔺县天立中央花园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检查发现该小区虽已设置有集中充电区域,但有多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部分居民甚至将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在住宅楼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等关键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针对上述问题,古蔺县专班工作组坚持“零容忍”态度,立即固定证据,现场开展普法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古蔺县消防救援局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川E9036N、川E70602、川B194521、川A769352、川XH79611等五台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工作组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劝阻,并广泛张贴警示海报,引导居民自觉规范停放、安全充电。
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项整治
案例1:四川江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动火引发火灾
2025年6月25日,江阳区江北镇的四川江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厂房火灾,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建筑,总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300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现场施工动焊人员王某某、现场安全监督员王某某在未清理周围可燃物的条件下违规动火作业,焊接产生的高温飞溅物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施工动焊人员王某某、现场安全监督员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泸州市江阳区消防救援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2025年9月10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施工动焊人员)、王某某(现场安全监督员)处以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2:江阳区森腾峰景东苑四期北门焊接打围施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
2025年8月26日,市整治工作专班组织明查暗访,发现江阳区森腾峰景东苑四期北门焊接打围施工存在违规动火作业问题。9月13日,江阳区消防救援局根据整治工作专班明查暗访反馈问题,对森腾峰景东苑四期北门焊接打围动火作业情况进行核实。经现场调查确认,江阳区森腾峰景东苑四期项目建设公司为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聘请的临时工陈某某在焊接作业前,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也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且在焊接作业尚未结束时因焊接作业需要离开作业区拿物料,随后由未取得焊工证的临时工钟某某继续进行焊接作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钟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江阳区消防救援局已现场责令涉事施工人员立即整改,对陈某某、钟某某及项目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现场教育,明确违规后果及法律责任,并于9月15日对陈某某、钟某某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三、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案例1:泸州宁品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保温材料
2025年6月10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在建项目保温施工进度及材料进场情况,对“三溪公园1号·林语项目”14号楼屋面所使用的50mm难燃型挤塑聚苯板保温材料进行了随机监督抽检。检测机构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材料的表观密度、导热系数、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等多项参数,不符合《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挤塑聚苯板建筑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对该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场处理,并于2025年9月1日将相关企业信息及抽检情况通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事材料供应商泸州宁品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2:泸县博智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保温材料
2025年7月5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在建项目保温施工进度及材料进场情况,对“阳光·江湾壹号院”项目所使用的40mm厚不燃型聚苯乙烯颗粒复合板保温材料进行了随机监督抽检。检测机构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材料导热系数不符合《不燃型复合膨胀聚苯乙烯保温板应用技术导则》的相关标准要求。该批材料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使用”原则,在检测结果出具前未投入使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施工现场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材料,并作退场处理,并于2025年9月1日将相关企业信息及监督抽检情况通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事材料供应商泸县博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初步查清涉案建筑保温材料56m3,当事人已将涉案批次产品全部召回并销毁,案值约1.3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案审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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