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于2025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加强规划统筹和全域管控的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和长效运行,为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安全可靠的韧性宜居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28条,第1至5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第6至9条,规定了投融资机制、智慧建设、产业扶持、科普宣传。第10至22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土地供应、建设责任、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等。第23至25条,规定了运行维护的主体和责任,明确了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行为。第26至27条,规定了情况评估和责任追究。第28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构建了多方协同、共同发力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规划引领。条例坚持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先行,理顺各层级规划关系,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型规划间的衔接协调,从源头严控建设项目条件,高质高效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落地落实。一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降雨就地消纳率要求的引领下,要求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分解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这一刚性控制指标。同时,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是明确编制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三是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四是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等。
(二)强化系统管控。条例强调海绵城市建设闭环管控,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上作出全方位规定。一是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实施监理。二是规定有关部门将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三是规定新建区域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体现因地制宜。我市老城区城市建设密度大,城市更新欠账多,条例避免“一刀切”,设置差异化条款,要求城市已建区域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城市更新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重点缓解城市内涝、削减雨水径流污染。同时,条例规定,因场地条件、项目类型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项目,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四)注重长效机制。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是其长期发挥功能的关键所在。条例注重压实运维单位责任,对运维单位的确定作出规定,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移交运维单位。运维单位根据设施类型和权属关系确定,不能确定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维管理。同时,规定运维单位应当履行的5项责任、明确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4类禁止行为,为海绵城市设施正常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原文地址:http://lyjs.linyi.gov.cn/info/1028/781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