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专刊(2025年第12期)
新规速递——《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规定的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国徽的这一属性在对外交往中尤其明显。正确使用国徽,是各国维护其国家和民族尊严、增强国民国家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我国于1991年公布施行《国徽法》。为确保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外交部根据《国徽法》授权制定《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993年发布施行,明确了有关机构和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使用国徽图案的具体要求。《办法》施行30多年来,在规范外事活动及有关国家机构、人员等正确使用国徽图案,对对外维护国徽尊严和国家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徽法》和当前对外工作实际,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并完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将更加规范,对于新时代对外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昭示国家主权,凸显国家权威。国徽作为主权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在对外交往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将更加明确清晰地昭示国家主权,凸显国家权威。如修订后的《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第九条规定签证、外交和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邮袋封印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是直观和直接说明这一点,该条明确规定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第二,彰显国家尊严,展现国家形象。国徽是国际交往中必不可少的标志。在对外交往中加强国徽图案使用的规范性,强化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更加鲜明展现新时代中国大国形象。修订后的《办法》结合当前对外交往实践,在严格规范国徽图案使用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国家机构、人员和活动以及印章、证件、文书、服装等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如增加国防部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国防部部长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正职负责人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三,激发爱国情感,增强国家认同。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财富。国徽自诞生之初便承载着中国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的深厚情感。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外交往中国徽图案的使用,彰显国徽图案使用的仪式感和庄严性,在潜移默化中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感。如《办法》第九条规定护照、国籍证书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这既是个体身份的证明,也是国家机关认证、认可的重要方式;第十一条增加国家技能竞赛代表团参加国际技能竞赛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的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
第四,承载文化积淀,体现核心价值。我国的国徽图案由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组成,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徽在颜色上使用金红二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祥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外活动中使用国徽图案的要求,有助于更好展现我历史文化特色和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以上内容来源于司法部官网)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全文如下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发布 2025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制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为国徽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员印制其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四条 外交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副部长、部长助理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五条 国防部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国防部部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以及以国防部名义对外举行的建军节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以及上述机构的正职负责人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七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八条 下列机构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二)外交部有关内设机构、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六)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第九条 下列证件、文书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身份证件;
(三)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外交部及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领事认证书、附加证明书等;
(六)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出具的公证书、领事认证书、婚姻登记证、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等;
(七)外交部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设立的总部或者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带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以及条约夹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技能竞赛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技能竞赛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的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二条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三条 外交部具体负责指导对外使用国徽图案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zfhcxjsj/zwgk/gzdt/content/post_34097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