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潮建投处[2025]1号
项目名称: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医废车间主设备采购
工程编号:2019-445102-77-02-050398
投诉人因对就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医废车间主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通过来信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来信,并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诉称:
(一)招标采购参数存在唯一性、排斥性、歧视性,歧视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评标办法中的业绩评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差别或歧视对待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
(三)评标办法中根据投标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投标设备相关发明专利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四)评标办法“按生产能力、厂房、人员技术力量等因素横向比较打分”没有量化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五)评标办法“技术评审”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
(六)在本次招标之前。本项目招标人曾于2025年7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5年9月2日发布终止公告。在这一次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了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费用及投标保证金,且在招标终止后未及时退回。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二、被投诉人申辩
接到投诉后,我局要求被投诉人逐一核实投诉内容,并全面复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申辩如下:
(一)本项目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歧视性。
(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次招标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衍生法规、规定。本项目评标办法中所要求的指标与本项目采购的设备规模和实际需要相符,且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业绩,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指定供应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三)招标人已于9月12日发布澄清公告,删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加分因素。其余评审项均与本项目相关,与设备的特点、实际需要相符,招标文件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内容,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四)异议人质疑的评标办法不准确,本项目《商务评分标准》中并无质疑事项阐述的内容。本项目《商务评分标准》以2025年9月12日发布的《潮州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医废车间主设备采购答疑纪要及澄清文件(二)》为准。
(五)异议人质疑的评标办法不准确。本项目《技术评分标准》以2025年9月9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细化和量化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详见本项目于2025年9月9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三、调查结果
结合投诉人反映问题及招标人申辩内容,我局逐一调查。所诉六事项调查情况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5年9月29日开评标,参与投标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单位超过3家,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歧视性。
(二)本项目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释义,招标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评标办法中的业绩加分内容与本项目招标内容基本一致,不违反相关规定。
(三)评标办法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已在澄清公告中删除。专利加分因素只要求与招标内容相关,未指定特定专利,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本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而非《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未要求评分标准必须量化。
(五)本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而非《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未要求评分标准必须量化。
(六)投诉人反映事项属实。
四、处理意见
综上,本单位认为,投诉人所反映部分事实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经查本项目开评标资料,投诉人非本项目投标人;亦未提供材料证明其与本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非本项目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人所诉第6事项。我局经核查属实,已责令招标人立即整改。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其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s://www.chaozhou.gov.cn/zwgk/szfgz/szfcxjsj/tzgg/content/post_3974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