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强化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现决定将今年以来我市3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肢解发包)
基本案情:某产业园项目的建设单位福建某罗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将外墙涂料工程另外发包给福建某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建设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4月17日,龙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福建某罗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0.65%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和项目负责人曾某各处单位罚款数额6.5%的罚款。
案例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基本案情:福建某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漳州市某配套用地项目的桩基专业工程分包给福建某得建筑有限公司,该项目桩基专业工程须由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企业承担施工,福建某得建筑有限公司在承接该项目桩基专业工程时仅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其中:1.福建某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已构成违法分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2.福建某得建筑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9月28日,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福建某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工程价款0.5%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刘某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福建某得建筑有限公司处工程价款2%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郑某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案例三(注册建造师超范围执业)
基本情况:二级建造师林某负责的某项目基坑深度超过8米,属于大型项目,超出其注册执业范围,该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7月4日,漳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林某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方责任主体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履职担当,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持续加大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以案释法,全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2067203449917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