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住保)部门、民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体住房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减免条件及标准、家庭成员范围等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减免
(一)租金减免对象。宜昌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
(二)租金减免条件及标准。保障家庭上年度不存在欠交租金行为的,可申请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减免当年租金。
1.城镇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据区民政部门认定结果,在享受政策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100%、90%、70%、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分别减免50%、45%、35%、25%。
2.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有1人享受医疗救助的,依据医疗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年度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10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50%。
3.保障家庭中有1人及以上因疾病救治,个人支付费用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依据医疗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年度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
4.保障家庭仅1人且年满70周岁的,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保障家庭仅1人且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3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15%。
5.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在补助发放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认定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30%、1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分别减免15%、5%。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据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证明,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
7.申请人为成年孤儿,在区民政部门明确的社会安置过渡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3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15%。
8.保障对象为二孩及以上家庭,且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子女满18岁前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3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15%。保障家庭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未成年人在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租金减免100%。
9.承租人仅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欠交的租金。
10.对区住保部门按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诚实守信保障家庭,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即对上一年度按时缴纳租金且无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当年减免1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同时符合以上第1至9项租金减免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项租金减免政策,第10项可与其他租金减免政策叠加享受。
(三)租金减免实施主体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公租房运营单位依据保障家庭提交的相关材料,或向相关主管部门获取的资料实施租金减免。
二、关于单人户家庭的实际共同居住人配租方式
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仅1人,因去世退出公租房保障的,照顾其生活起居并共同居住的亲属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按申请审核程序变更为承租人。
三、关于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
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未婚的成年子女,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家庭成员可自愿申请退出公租房保障,剩余家庭成员仍然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障。
四、关于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历史欠租处理
承租原廉租房(公廉并轨前)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过程中家庭收入发生阶段性变化导致欠租,若本通知施行当年仍被认定为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可申请按现行认定的收入类型核算原欠租金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有关宜昌城区公租房管理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zj.yichang.gov.cn/content-62093-9853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