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中心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2月25日前反馈至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刘萌 电话:0913-2930521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关于规范中心城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 46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第二款: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二、征收范围与征收对象
渭南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使用自备水源井,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三、征收执行单位
临渭区城区范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委托渭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收;华州区、渭南高新区范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四、征收标准
依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渭南城区居民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渭政发〔2016〕51号),居民自备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非居民和特种行业自备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为1.40元/吨。
五、征收流程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流程如下:
(一)水务部门负责将自备水源用户及用水量情况提供本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计算出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缴费通知单》。
(二)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单》缴纳污水处理费,应缴污水处理费足额缴纳完成后,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提供财政票据。
(三)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无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原文地址:http://zjj.weinan.gov.cn/xwzx/tzgg/2002902014266347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