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住建规〔20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
为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现将《抚顺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执行。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抚顺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19日
抚顺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卫工人工资管理,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城建〔2025〕3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相关服务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环卫运营单位提供环卫项目服务的各城区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环卫运营单位是指承担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环卫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环卫工人,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作业的人员;
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环卫企业在环卫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专用账户的开设及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卫项目专用账户的设立、环卫工人工资的支付负监管和协调责任。
环卫运营单位对招用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要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五条 环卫运营单位承接环卫项目,应与开户银行、委托单位签订《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环卫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格式为“环卫运营单位名称+环卫项目名称+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已运营的项目,须签订补充协议,规定环卫工人工资的资金监管。
第六条 开户银行、环卫运营单位、委托单位三方签订《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名称、环卫项目名称;
(二)账户设立及管理;
(三)职责期限;
(四)工资专户资金的收付;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六)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环卫项目服务合同或环卫项目服务方案到期或终止、环卫运营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环卫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并将本环卫服务项目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出具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同意撤销通知书,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环卫运营单位所有。
环卫运营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原专用账户后应重新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 环卫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环卫运营单位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正在处理的;
(二)环卫工人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的情形。
第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环卫项目服务合同或环卫项目服务方案约定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拨付比例,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资金始终可覆盖下一个支付周期,并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条 环卫运营单位要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环卫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环卫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环卫工人考勤表、当月服务总量等情况一并交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备案。委托单位应及时审核实名制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 环卫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委托单位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委托单位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环卫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工资发放后,环卫运营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职责,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发现未及时拨付环卫工人工资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协调落实到位。对拖欠环卫工人工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顺监管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的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2
责任编辑:戴鹏
原文地址:https://zjj.fushun.gov.cn/011/20251222/8d3f2371-63b4-4481-9f8a-f631ed3fca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