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5-00203 | 载体类型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设施联〔2025〕604 号 | 记录形式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 内容描述 | |
沪建设施联〔2025〕6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施工涉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各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管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要求,防止因工程施工不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造成破坏,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燃气工程顺利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上海市燃气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线工程涉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认识轨道交通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行中的重要性以及轨道交通结构与燃气管线相对位置的复杂性,切实增强燃气管线工程施工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的风险意识。
二、严格落实建设程序,强化源头管理与联动审批
(一)强化风险识别。燃气工程施工范围或可能影响范围涉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主动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与其共同开展风险识别与影响分析。
(二)编制轨道交通设施专项作业方案。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轨道交通权属单位,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轨道结构形式、空间位置及运营要求,编制相关作业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风险评估、保护目标、技术措施、交通组织、应急预案等。高风险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
(三)严格许可与前置核查。按《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要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作业方案须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许可。
(四)强化掘路施工与轨道交通保护区联动管理。市交通管理部门应构建掘路审批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审批的联动管理,将年度掘路计划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进行比对并动态更新,有针对性地提醒涉及道路开挖、顶管、定向钻、基坑开挖等作业的燃气管线工程,及时办理掘路许可、轨道交通保护区许可。同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掘路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作业。
三、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控,落实参建单位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燃气工程施工期间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应负责组织申报保护区作业许可、协调保护方案落实,提供相关设施资料,委托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二)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保护措施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专项保护方案组织施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施工前专项安全交底和培训,建立施工日志、监测记录等台账制度。应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对保护方案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应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加强对深基坑开挖、钻孔、顶管、降水等高风险工序的监控。发现存在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情形,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提供燃气管线施工所需的结构信息及运营要求,及时开展专项方案审查和必要的现场监护。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应加强保护区内作业安全性的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四、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
(一)完善应急预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结合技术审查明确的风险等级,共同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抢险设备调度等内容。对高风险工程应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二)建立高效应急联络机制。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24小时应急联系人制度。一旦发现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同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三)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席协调。建立燃气工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燃气工程计划、施工动态、监测结果和潜在风险。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形成管理闭环
(一)强化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逐步扩大无人机巡查覆盖范围,构建“视频巡查+AI智能判图”模型,进一步提升违规作业的发现效率。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燃气工程实施过程的抽查。
(二)严格问责追责。对未履行保护责任、违规施工、破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包括责令停工整改、行政处罚、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造成较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形成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和复查机制,确保所有问题闭环销项。
六、加强宣传培训,增强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各区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设施保护专项宣传解读,将本通知纳入燃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培训内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技术培训和风险提示,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的规范意识、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特此通知。
2025年12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s://zjw.sh.gov.cn/jsgl/20251223/bdf948e8c5b240519803f96499556e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