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湘潭市装配式建筑实施
主要环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湘潭市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9日
通信地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6办公室(科技和勘察设计管理科)
联系电话:0731—58223685
电子邮箱:1443555959@qq.com
附件:湘潭市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湘潭市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优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23〕16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实施监管。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第三条 湘潭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能用尽用”原则,全区域全领域拓展应用场景。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现行《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编制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对于应做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以装配式建筑工程相关计价依据作为投资估算编制的依据,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估算,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装配率、技术体系等主要指标予以明确。其中,集体宿舍(公寓)、保障性住房、医院住院楼等个性化要求低、标准化程度高的建筑,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模式建设。
第六条 发改部门在可研批复前会同住建部门审查项目依规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情况,在可研批复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财政部门应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结合市场行情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依据,并予以明确。
第七条 对按政策规定应做装配式建筑但因客观原因难以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能用尽用”的原则进行装配式技术适宜性论证,以论证结果作为依据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第三章 土地出让(划拨)阶段
第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国省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或土地划拨相关文件中。土地成交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章 规划方案报审阶段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送审阶段,需在报送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文本中,按国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详见附件1),对项目装配率、实施楼栋、平面布置模数化及主体结构技术方案等作专项说明。建设单位对技术可行性负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按照一体化、标准化、模数化的要求,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设计。
第十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报建阶段落实容积率核算优惠政策,符合相关规定政策申请容积率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一并提交《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五章 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和初步设计图纸,属地审批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审查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立《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详见附件3),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实施楼栋、装配式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具体实施方案、装配率统计计算等专项设计文件。可以参考《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产品目录》,遴选适配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结构工程采用的设计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相关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和依据。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应按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详图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由非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的,应取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会签确认。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进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批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受理和备案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并在勘察设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对装配式建筑设计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式技术方案、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原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六章 招标阶段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以及省市现行计价依据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装配率、装配式建筑等级、实施范围等要求,依规定将建筑工程主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纳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EMPC)项目投标联合体。
第七章 装配式构件生产、运输阶段
第十八条 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严格落实《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23〕166号)的相关规定,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预制构件制作质量检验、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等制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及时收集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并作为出厂合格证的附件提供给施工单位。预制构件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预制构件受损、破坏。运输单位应按照部品部件运输方案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二十条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工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章 施工及验收阶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售楼部及施工现场设立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牌,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楼栋、装配率、技术体系、预制构件、关键施工工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装配式部品部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部品部件,严禁使用。建设单位应组织首批预制构件产品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结构工程预制构件安装,在施工现场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为样板,按试拼装方案进行试拼装,根据试拼装情况研究确定后续施工方案、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及其关键控制点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验收和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可分阶段进行。验收时应当留存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方可开展后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灌浆施工等专业操作人员组织开展现场技能培训和考核。部品部件灌浆作业等关键工序应留存影像资料。对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竖向空腔体系现浇部位和部品部件连接处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举牌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详图和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规划和装配式建筑专项监理细则,并检查装配式建筑施工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对部品部件吊装、安装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对未按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通过“湖南装配式全产业链智造平台”报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相关信息,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和部品部件在生产、安装、验收等各环节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装配式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方案并遵照执行。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记录、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灌浆料强度检测报告等专项资料。建设单位应组织对装配式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装配率进行核查。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装配率计算结果及评价结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应包括:会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出厂信息化标识、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外观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等进行验收;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及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经自检合格,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其中,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空腔混凝土浇筑作业应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结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编制监督计划和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监督要点;
(二)抽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抽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基础保证条件和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原材料与构配件等的质量控制资料,督促检查项目信息录入“湖南装配式全产业链智造平台”;
(四)抽查承重构件、连接部位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情况;
(五)抽查吊装作业机械进场、使用及人员安全管理和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情况。
(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七)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 月 日。
第三十二条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等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为准。
附:1.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
2.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
3.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
4.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附件1
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
一、设计依据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目标
(一)装配式设计范围:进行装配式设计的建筑面积、楼栋位置、建筑功能等。
(二)设计目标: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划条件或项目情况提出的装配率指标。
三、装配式建筑方案说明
(一)装配式建筑采用的主体结构技术方案,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木结构;结构体系,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或者框架结构,钢板剪力墙结构或者钢-框架支撑结构等。
(二)建筑平立面布置的模数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情况。
(三)主体结构部品部件选用的产品与技术方案;
(四)围护体系及隔墙体系的技术方案。
(五)装修方案以及装配式装修做法的简要说明,机电及设备管线采用装配式做法的说明。
(六)估算的装配率指标,是否满足设计目标要求。
附件2
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
承诺单位(人)已取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知晓并全面了解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管理要求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并达到申请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的条件。
2.承诺单位保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保质保量完成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执行省标和国标不会降低或减少经审查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执行标准和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部位及种类。
3.承诺单位(人)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承诺书是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属地规划主管(审批)部门监督并给予奖励的依据。一式两份,项目所在地奖励批复部门、承诺方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人): 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
(按《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DBJ43/T542-2022》设计)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一、项目概述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
三、统计计算
四、结论
一、项目概述
项目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县/市/区,规划批复共栋楼,其中栋实施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平方米,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为%,各单体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详表1。
装配式楼栋总平面示意图(项目总平面图中应标识清楚具体实施装配式的楼栋)如图1所示。
表1 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总体情况表
单体编号 | 建筑面积(m2) | 建筑高度(m) | 是否实施装配式 | 备注 |
例:1#楼 | 12800 | 78.6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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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总平面
设计依据:
(1)《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
(3)《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
(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
(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6)《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JG/T169
(7)《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
(8)《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542
(9)《混凝土叠合楼盖装配整体式建筑技术规程》DBJ43/T301
(10)国家、湖南省、湘潭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11)立项、规划、初设等各阶段批复文件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
(一)装配式建筑技术选型概述
本项目拟采用的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体结构;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围护墙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应用;内隔墙非砌筑设计、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设计;装配式装修、干式工法楼面、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太阳能光伏应用、钢筋成品配送、装配式工地道路板、装配式围挡等内容。各单体建筑采用的主要装配式技术及装配率实施情况详见表2。
表2 单体建筑装配式技术应用汇总表
单体编号 | 层数 | 装配式实施范围 | 装配式技术应用 | 单体装配建筑面积(m2) | 装配率 |
例:1#楼 | 1F-26 | 2F-26F | 预制柱、叠合楼板、预制楼梯、ALC、管线分离等 | 12800m2 | 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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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 | |
(二)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1#楼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评价项 | 评价要求 | 评价分值 | 最低分值 | 设计指标 | 预评价得分 |
主体结构Q1(50分) |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 构件 | A.采用预制构件 | 35%≤比例≤80% | 15~25* | 20 | | |
15%≤比例<35% | 5~15* | | |
B.采用新型模板或免拆模板施工工艺 | 比例≥85% | 3 | | |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 | A.采用预制构件 | 70%≤比例≤80% | 10~20* | | |
50%≤比例<70% | 5~10* | | |
B.采用免拆模板施工工艺 | 60%≤比例≤80% | 6~8* | | |
预制水平构件 集成化 | 预制楼板与保温 一体化 | 50%≤比例≤70% | 3~5* | | |
围护墙和 内隔墙 Q2(20分) | 非承重围护墙 | A、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 比例≥80% | 5 | 10 | | |
B、采用新型模板施工工艺的全现浇外墙 | 比例≥85% | 5 | | |
外围护墙体集成化 | A、非砌筑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 50%≤比例≤80% | 2~5* | | |
B、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 | 50%≤比例≤80% | 2~5* | | |
C、采用干式工法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 | 比例≥80% | 3 | | |
内隔墙非砌筑 | 比例≥50% | 5 | | |
内隔墙集成化 | A、内隔墙与管线、 装修一体化 | 50%≤比例≤80% | 2~5* | | |
B、内隔墙与管线 C、一体化 | 50%≤比例≤80% | 1.4~3.5* | | |
装修和 设备管线Q3(20分) | 全装修 | A、全装修 | -- | 6 | -- | | |
B、公共建筑中仅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区域装修 | -- | 3 | | |
干式工法的楼面、地面 | 50%≤比例≤70% | 2~4* | | |
集成厨房 | 比例≥70% | 3 | | |
集成卫生间 | 比例≥70% | 3 | | |
管线分离 | 比例≥50% | 4 | | |
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应用 Q4 (10分) | 标准化设计 | A、平面布置标准化 | 比例≥50% | 2 | -- | | |
B、部品部件标准化 | 50%≤比例≤70% | 3~5* | | |
智能建造平台应用 | 项目全流程采用湖南省装配式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 | -- | 2 | | |
BIM技术与 信息化管理应用 | 设计阶段应用 BIM 技术 | BIM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 | 3 | | |
加分项 Q5 (10分) | 采用产品化 建造方式 | 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一体化工程组织模式 | -- | 2 | -- | | |
采用模块化的建筑产品交付模式 | -- | 3 | | |
地下室部分采用装配式结构 | 比例≥50% | 3 | | |
采用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 保温部品 | 比例≥70% | 2 | | |
采用高品质绿色建造模式 | -- | 2 | | |
公共建筑机电系统集成 | -- | 2 | | |
创新技术项应用 | -- | 2 | | |
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Q6 | |
装配率:P=(Q1+Q2+Q3+Q4+Q5)/(100-Q6)×100% | |
注: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表中每得分子项A、B、C项不同时计分,其余项均可同时计分。
(三)主体结构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种类
本项目主体结构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种类有(如:预制剪力墙、预制柱、预制楼板、预制阳台、预制楼梯段、预制梁、预制空调板等),共种,得分为分。技术简介、部品部件相关说明及附图如下:
(四)主体结构施工模板系统种类
本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模板系统种类有(如:采用高精度铝模施工工艺、免拆保温模板施工工艺等),共种,得分为分。技术简介、部品部件相关说明及附图如下:
(五)围护墙和内隔墙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种类
本项目围护墙和内隔墙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种类有(如:预制外墙板、预制混凝土内墙、轻质内隔墙ALC条板、管线一体化ALC条板等),共种,得分为分。技术简介、部品部件相关说明及附图如下。
(六)装修与设备管线采用的措施
本项目采用装修与设备管线的措施有(如:全装修、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区域装修、干式工法楼面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共种,得分为分。技术简介、相关说明、附图及佐证材料如下:
(七)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应用
本项目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应用的措施有:(如:标准化设计、智能建造平台应用、BIM技术与信息化管理应用等),共种,得分为分。技术简介、相关说明、附图及佐证材料如下: |
图*1#楼BIM三维模型图
(八)加分项
本项目加分项措施有:(如采用工程总承包、地下室部分采用装配式结构、采用高品质绿色建造模式、创新技术项应用等),共种,得分为分。技术简介、相关说明、附图及佐证材料如下:
(九)《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应用情况说明
《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应用情况
技术(产品)类型 | 序号 | 类别 | 技术(产品)名称 | 应用情况说明 |
例:总装成品体系 | | | | |
例:部品部件 | 1 | 创新类 | 保温结构一体化楼承板 | 2~5层楼板及屋面板 |
2 | 普通类 | 预制柱 | 1~5层 |
例:新型现场施工技术 | 1 | 创新类 | 装配式围挡 | |
2 | 创新类 | 钢筋加工配送 | |
例:新材料与绿色低碳能源应用 | 1 | 创新类 | 浅层地热技术 | |
2 | 创新类 | 气凝胶产品 | |
注:根据《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产品目录库实施细则》,湘潭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入库产品和技术。此项应根据相关产品技术应用情况填写。
三、统计计算
(注:装配率应分楼栋进行统计,预制部品部件应注明类别并分类统计)。
(一)主体结构竖向构件的体积及应用比例统计表
本项目各单体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平面布置如下图所示,各单体主体结构竖向构件的体积及预制部品部件、新型模板或免拆模板应用比例统计表如下表所示。
图*1#楼典型楼层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平面布置图
1#楼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 |
楼层n | 预制部品部件数量 | 竖向构件总体积V(m3) | 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体积V1a(m3) | 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q1a | 备注 |
……上述内容没有展示完整,更多请点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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