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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呼伦贝尔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和“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2-24 15:31:29

各旗市区住建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呼伦贝尔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物业企业评价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全市物业企业服务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工作,在前期已经试运行物业企业评价机制的基础上,2025年底前全部建立并形成物业企业评价机制。各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当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负责评价指标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结果异议申诉、信息系统建设、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指导街道(乡镇)、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归集、信息核查等工作。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托底代管的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情况不在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党建引领、投诉处理、满意度、制度机制建设、日常服务、扩容提质、配合开展工作等方面,具体细则详见附件1、2、3。

三、评价办法

各旗市区住建局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工作,负责汇总评价分数形成最终得分,核定“红黑榜”企业名单。每年上半年组织辖区内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企业召开评价工作宣贯会,讲解细则评价内容。每年最后一个月开展当年物业企业评价工作,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通过网络对外公示物业企业评价情况(附件4)和“红黑榜”名单(附件5、6)。

(一)评价等级

按照旗市区住建局汇总的最终得分,企业评级如下:得分120分及以上,评级为AAA级;得分105-119分,评价为AA级;得分90-104分,评价为A级;得分75-89分,评价为B级;得分60-74分,评价为C级;得分60分以下,评价为D级。

(二)“红榜名单”认定

评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三条的,纳入“红榜名单”:

1.符合全市关于物业党建工作相关要求的,如社区、物业企业“交叉任职”、与所在社区开展党建联建活动、成立“党组织”企业等;

2.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备案手续全部齐全的;

3.本年度未发生过因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等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本年度内“12345”市民热线、人民网留言板等平台有效投诉不超过3条的;

5.在文明城市创建、职业技能比赛等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重大工作、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

6.该企业在行政区域内日常评价得分没有低于60分小区。

(三)“黑榜名单”认定

评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黑榜名单”认定范围,结合评分得分情况最终确定。

1.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致人死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项目、人员、业绩等信息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3.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半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6.不服从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社区监管或不配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

7.物业服务项目业主投诉较多(占单个项目业主总户数10%以上),或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业主满意度低于50%(含)的;

8.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的;

9.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0.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内,未按规定程序突然撤离或中止物业服务的;

11.虚报物业维修项目或物业维修项目工程量,套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侵害业主利益,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2.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四、异议处理

各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得分和评级情况汇总表后,应先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相关企业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红黑榜”动态管理

(一)“红榜”名单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凡在评定周期内发生应纳入“黑榜”范围所列情况,经旗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从“红榜”名单中移出,并告知物业企业。

(二)鼓励“黑榜”名单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凡自主修复并通过旗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在认定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从“黑榜”名单中移出并告知物业企业。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失信情况特别严重或在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后果特别恶劣的“黑榜”名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从“黑榜”名单中移出。

“红黑榜”名单有变动的,应重新对外进行现有名单公示,并说明调整变动原因。

六、“红榜”的激励措施

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住建部门授予红榜牌匾,在媒体推介、网站平台进行公示,宣传服务项目先进案例;

(二)告知行业协会等机构,参加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资格时,优先选择;

(三)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其他部门争取发展党员计划;

(四)其他可以优先推荐或激励的措施。

七、“黑榜”的惩戒措施

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对法定代表人或驻当地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按照相关部门程序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告知行业协会等机构,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资格,主要负责人在市、旗两级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建议按程序免除相关职务;

(四)由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下发建议书,原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再续签合同;

(五)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议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单位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权以内从重处罚;

(六)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八、其他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和“红黑榜”制度是通过树立行业守信、失信典型,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抓手,各旗市区住建局要认真按照此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年度考核评价评级工作并进行公示后,要将附件4、5、6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同步报送至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监管科。有条件的旗市区可以自行制定评价内容和细则。

2023年7月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全市物业企业评价和“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函〔2023〕65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住宅小区物业企业街道(乡镇)评价细则

2.住宅小区物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细则

3.住宅小区物业企业评价评分汇总表

4.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得分和评级情况汇总表

5.住宅小区物业企业“红榜”名单

6.住宅小区物业企业“黑榜”名单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zjj.hlb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548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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