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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合并、分立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2-24 15:36:29

重庆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合并、分立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的合并、分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24〕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渝建管〔2024〕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事项(以下简称合并、分立),应满足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机构因合并、分立获得资质的为新机构,转出资质的为原机构。分立的双方检测机构需属全资母子公司关系或者是同一母公司下的全资子公司关系。

(二)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三)新机构和原机构(以下简称双方机构)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未履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

(四)原机构应持有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五)新机构自身质量检测经历不足3年的,不能通过分立取得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个检测专项。

二、办理流程

(一)检测机构申请

新机构发起合并、分立申请流程,双方机构共同准备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一、二)。申请材料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上线后,通过线上进行受理)。

1.检测机构申请合并时,存在以下情形需作出书面承诺:一是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完成全部检测人员社保关系迁移的,需承诺在一年内完成,承诺期内原机构与新机构参保的相应人员总数须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二是原机构因故无法在合并审批前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需承诺在一年内完成注销;三是原机构设备权属、检测场所权属未划转到新机构的,需承诺在一年内完成划转。

2.检测机构申请合并、分立时,新机构应按原机构资质证书所载信息进行继承。若存在人员、场所地址等信息变化的情形,原机构应提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合并、分立。

(二)主管部门审查

1.合并: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按资质标准要求对新机构全部检测场所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资料审查未全部通过的不开展现场评审。

2.分立: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按资质标准要求对新机构通过分立取得的检测场所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资料审查未全部通过的不开展现场评审。

(三)公示公告

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检测机构承诺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的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检测机构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检测机构进行公告。

(四)颁发证书

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公告同意的检测机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申报合并时有承诺事项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质证书。

(五)承诺事项复核

检测机构在申请合并时有承诺事项的,兑现承诺事项后应于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复核承诺完成情况。复核通过后,资质证书有效期从复核合格之日起延续五年;有效期届满仍未兑现承诺事项或未申请复核承诺事项的,一年期资质证书到期不延续,直至完成承诺事项后,再予延续。

四、相关要求

(一)质量检测经历认定。新机构通过合并获得资质的,其质量检测经历以合并前原机构或新机构最长年限计算。新机构通过分立获得资质的,其质量检测经历不变。

(二)资质注销。新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申请批准后,原机构的相应资质予以注销,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恢复。

(三)分立单元。申请资质分立的最小单元为检测场所,该检测场所的所有专项、项目和参数不得分解转移到不同的新机构。

(四)再次分立限制。新机构通过分立获得的检测场所资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分立。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需分立的,可不考核原机构与新机构间的股权关系。

(六)法律责任。双方机构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管处会同市审批服务中心、市质安总站等单位抓好落实。咨询电话:63600477、63672141、68808391。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以及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指导,积极参与检测机构资质合并、分立的现场评审工作;对检测机构在申报资质合并时有承诺事项的,应提供支持与否的书面意见。

(三)落实主体责任。新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及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科学有序做好人员、设备转移等合并、分立的准备工作。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合并、分立申请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合并分立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s://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512/t20251222_15262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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