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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档案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2-26 13:13:03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资料备案有关工作,现依据《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藏建质安〔2013〕105号)等相关文件,就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加强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工作程序和内容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样式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适用范围

日喀则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三、质量监督机构设置

(一)监督机构人员数量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不少于三人。各县(区)住建局自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情况,人员不足的申请本级财政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充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技术力量。

(二)人员资质要求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竣工验收组织

(一)竣工验收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参与监督。采取联合验收时,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验收等有关部门应同时参加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完成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各专项验收合格,环境卫生、设备调试以及待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相关竣工资料完备;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使用说明书》,勘察和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工程勘察和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竣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报告》后,向监理单位申请批准;总监应当对《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勘察和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批准的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及相关质量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用规范》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或报告记录)。

3.注意事项。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竣工验收,超过合同时限未组织竣工验收,可视为违反合同延期交工。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禁止使用,存在违规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必须提请行政处罚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三)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

组织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应当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

各县(区)住建局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以书面档案为主,在规范书面档案的同时,鼓励在监督过程中利用首筑APP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监督工作电子信息。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藏建质安〔2025〕174号),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严格规范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并根据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一)开工令

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前,应邀请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同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1.施工围挡:根据《日喀则市城区工地和储备用地围挡设置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条款,对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布置情况进行实地踏勘。

2.生活区搭建:根据《关于全区房屋建筑项目禁止使用非阻燃聚氨酯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通知》(建安质〔2025〕227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对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指挥部、生活区所采用的外墙保温材料类型、技术指标及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核查。

3.食堂:施工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必须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需全面配备防鼠、防蝇、防尘等三防设施。

4.三通一平: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拟开发区域是否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性检验与评估。

(二)质量安全监管档案(施工单位报备资料)

施工许可证办理后施工单位进场三天前,应同步提交以下工程质量安全报监资料: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原件)

4.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审表

5.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

6.特种设备拟使用清单

7.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

8.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9.安全生产责任险

10.施工场地总平图(包含起重机械位置信息,高压电缆电线杆位置及高度)

(三)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过程资料

11.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

1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13.中止监督告知书(工程因故中止〈不含因重要活动、法定节假日及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超过1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中止时间、原因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

14.恢复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三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中止期间质量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15.冬季施工方案及复工相关措施资料

16.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情况(根据抽检比例,档案可缺项)

17.执法检查记录(包含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资质安许暂扣资料、约谈记录)

18.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资料

19.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及验收表

20.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21.勘察、设计单位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重大设计变更清单

(四)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竣工验收留存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

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2.检验检测清单

23.隐蔽工程视频验收记录(依据: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2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

25.永久性责任标识牌照片

26.建设单位组织的节能验收表

2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备案、验收资料

28.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表

29.发改部门出具的人防验收资料

30.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验收报告(易燃易爆场所)

住建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非燃易爆场所)

3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2.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3.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5.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3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7.终止监督通知书

六、工程质量检测

(一)检测合同

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检测合同应明确本公司资质范围内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所有应检业务,不得漏检。检测业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版)执行,资质范围内不具备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领域(卫生、防雷、消防)按照各领域法律法规开展检测业务。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住建局应根据《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开展有关工作。一是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二是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将所有数据上传至西藏自治区智慧工地服务与监管平台;三是脚手架管件及扣件、保温材料必须送检,未完成检测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四是各检测公司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取费指导清单(试行)〉的通知》(藏建协〔2025〕19号)为最高限价,更新收费清单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需提交资料

按照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简化工作程序,监督机构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前只需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条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若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具备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条件:

1.提交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缺少上述材料的;

2.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五方责任主体存在违反质量行为,且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未经过整改验收)的;

3.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实体工程质量严重问题及缺陷 (含发生质量事故),未整改完成(或未经过整改验收)的;或已经整改,但经检测或设计单位认定,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及验收要求的。

4.不落实《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未严格组织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同步资料不齐全的。

注: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和竣工验收时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报告及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核实。

(三)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各县(区)住建局应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藏建质安〔2025〕174号)第三十一条及《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藏建质安〔2013〕105号)第五条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时限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七条相关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注:验收合格之日起)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工程档案验收及备案

(一)工程档案备案

日喀则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县级以上的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工程档案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档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份);

②施工许可证;

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④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⑤房屋和市政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⑥规划、防雷(易燃易爆场所由气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非易燃易爆场所由住建局委托的检测报告)、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凭证;

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⑧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⑨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清单要求,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

1.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版)准备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时备案机关应参与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档案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建设单位决定自行保管选择性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应签订保管承诺书(详见附件)。

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至自治区智慧化工地服务与监管平台备案。

2.建设工程档案减少备案事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建法规〔2020〕2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档案不再要求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建设工程档案增加备案事项

①开工报告

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和法人授权书

③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

④永久性标识牌(照片)

⑤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资料(住宅小区)

⑥各分部工程验收签到表

⑦隐蔽工程验收视频资料(隐蔽验收佐证材料不得以照片替代)

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4、城市地下管线备案

日喀则市城区新建市政道路、地下管线改造项目竣工后实测地下管线图纸(纸质版图纸加CAD图纸)或地下管网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图纸(纸质版图纸加CAD图纸)应在项目结束后90日内接收进馆。

附件:保管承诺书

附件 保管承诺书.docx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zjj.rikaze.gov.cn/news-detail.thtml?cid=60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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