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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特佳(惠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1-01 16: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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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嘉特佳(惠州)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5C1RU67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我厅于2025年10月13日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查询结果显示你单位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在《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显示你单位未配备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四)项,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37号),你单位11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36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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