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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弘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1-08 11:45:55

被处罚人:广东弘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53JJE7M

地 址: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四楼之七

经查,你公司在人民医院公交枢纽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将标称由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0mm的B1橡塑保温管(以下简称涉案橡塑保温管)使用在该项目暖通工程,上述涉案橡塑保温管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抽检样品、《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E2025(31)A047484110100010)、《人民医院公交枢纽改造项目消防及暖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ZLJS-SHNGZ-FBHT-XFNT01)、《人民医院公交枢纽改造项目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合同》(ZLJS-SHNGZ-FBHT-XFNT)、《人民医院公交枢纽改造项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ZLJS-SHNGZ-DQ01-01)、《关于调整“人民医院公交枢纽改造项目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承包范围的通知》、《关于调整“人民医院公交枢纽改造项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的通知》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5〕8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裁量基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涉案《人民医院公交枢纽改造项目消防及暖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ZLJS-SHNGZ-FBHT-XFNT01)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贰万元整(¥16,320,000.00元)的2%,即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326,40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本机关决定。

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3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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