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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建厅关于梁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1-08 11:47:26

被处罚人:

姓名:梁勇

身份证号:4328011976*******X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经查,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在中医医院迁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将标称由广东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mx1.5mx32mm的B1橡塑保温板(以下简称涉案橡塑保温板)使用在该项目的通风空调工程,上述涉案橡塑保温板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抽检样品、《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E2025(31)A045730110100006)、《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25-116196AFZ250452S00-YX220175)、《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编号:225015)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裁量基准,对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涉案《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25-116196AFZ250452S00-YX220175)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玖佰肆拾肆万捌仟肆佰柒拾玖元陆分(¥9,448,479.06元)的2%,即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玖元伍角捌分(¥188,969.58元)的罚款。

你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5〕6号),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鉴于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对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玖元伍角捌分(¥188,969.58元)的5%,即人民币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捌分(¥9,448.48元)的罚款。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你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本机关决定。

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39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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