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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1-10 10:37:35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风貌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风貌保护项目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貌保护项目是指为加大历史风貌建筑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而开展的传统工艺维修、安全查勘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风貌保护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风貌保护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库分类管理,划分为传统工艺维修、安全查勘两类。传统工艺维修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风貌保护项目论证;建立补助项目库;提出年度项目并编制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各区住房建设委做好风貌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等。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风貌保护项目的受理和初步审核;组织完成安全查勘工作;配合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风貌保护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一)传统工艺维修项目是指为了保持恢复建筑历史原貌,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尺度维修的项目。

(二)安全查勘项目是指为了排查房屋安全隐患,针对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等部位开展专业检查与评估的项目,以及为完成安全查勘开展的风貌建筑测绘项目。

第六条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工程建筑安装费用的30%,同时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单个项目补助金额确需超过50万元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履行相关报审程序后实施。已获得其他财政补助的维修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补助。

安全查勘项目所需资金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予以全额补助。

第三章补助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维修责任人(包括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等)为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的申报主体,对风貌保护项目维修工程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住房建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发布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主体按照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历史风貌建筑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申报。

区住房建设委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各区住房建设委申报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申请,经评审论证小组及第三方机构评审后,形成年度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库。

第十条 各区住房建设委督促指导维修责任人按照本市房屋体检相关规定,针对历史风貌建筑主体结构、外檐、屋顶、楼梯等部位安全隐患开展年度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形成报告,由各区住房建设委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风貌保护项目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查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轻重缓急为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安全查勘项目建议,形成年度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查勘项目库。

第四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确定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安全查勘项目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结合财政承受能力编制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批复的资金规模,确定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具体补助资金和安全查勘项目数量。

年度传统工艺维修补助项目资金拨付后一个月内,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公示补助项目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地点、项目主要内容、补助资金等。

安全查勘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查勘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指导查勘单位完成辖区内项目的安全查勘工作。查勘工作中发现历史风貌建筑存在危险的,安全查勘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建设委报告,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及时通知维修责任人开展排险工作。

安全查勘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安全查勘情况同时报送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结合安全查勘结果,区住房建设委督促存在安全问题的风貌保护项目维修责任人及时修缮,并告知其可以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资金使用单位弄虚作假、重复申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补助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传统工艺维修项目汇总表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原文地址: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wj/wfwj/zcxwj/202601/t20260106_7215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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