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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1-13 12:15:36

(法人)名称: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29270C

2025年5月13日,由你单位承建的香洲区人民路快速化提升工程(人民路交敬业路、三台石路、红山路节点下穿隧道)第I标段项目发生旋挖钻机倾倒事件,造成极其恶劣影响。2025年5月16日,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无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资料,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造假嫌疑。2.旋挖钻机防倾覆措施不足,施工前未制定合理的作业程序和机械行走路线,现场未设专人指挥、调度,未制定关于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预案。3.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项目对于危大工程实施没有对应监控措施。以上事实有《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49号),你单位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书及附件材料,并结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附件材料所认定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41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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