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与合规意识,持续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5件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如下:
一、某县雨污分流管网提标改造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4年5月,该项目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6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定构成串通投标,对涉案单位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某县城管执法队25年10月立案后,于同年11月对A公司借用B、C、D公司资质陪标并中标的违法违规案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A公司处以取消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鉴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已对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处以罚金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A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免于行政罚款。2.对B公司处以中标金额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万元;鉴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已对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处以罚金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B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免于行政罚款。3.对C公司处以中标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万元;对当事人C公司处以取消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鉴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已对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处以罚金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C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免于行政罚款。4.对D公司处以中标金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47万元;鉴于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已对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处以罚金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D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免于行政罚款。
2025年8月某县住建局将问题线索移送某县纪委、监委。某县纪委、监委于2025年10月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经办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梁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某县城老旧管网更新提升改造工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2025年5月,该项目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接到质疑,某县住建局责令暂停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经查,中标单位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李某另有其他在建工程,不符合中标条件,造成废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25年6月,某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裁定中标单位中标无效,并对中标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罚款31179元;对企业投标事宜直接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各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共计罚款3116元。
三、某县人民医院室内外装修工程招标代理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案
2024年9月,经调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在代理该项目招投标业务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2025年7月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罚50000元,对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范某处罚2500元。
四、某县人民医院室内外装修工程串通投标案
2025年6月,在招投标监管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该项目公开招投标过程中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经查,两公司的投标文件都是从B公司的工作电脑上传,IP地址全部为2XX.8X.1x2.1XX。两公司均未中标,无违法所得。该项目流标,未产生中标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视为串通投标。
2025年9月某市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A公司与B公司各处以11321.8元罚款,对A公司王某、B公司王某各处以679.31元罚款。该案件中项目流标,涉案两公司均未中标,无违法所得,故未移送公安机关。
五、某县实验小学新建教学楼建设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案
该项目2020年3月中标,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2025年4月发现该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阶段均未考虑配套、附属工程,在后续施工过程中追加相关工程,共计增加12项,金额228万元。少做辅助工程预算的做法直接导致“超过400万必须公开招标”的制度被规避。
2025年6月由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某县纪委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总造价5‰的罚款,即26301.5元,7月罚款收缴完毕并将案件办结。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9日
(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601/t20260109_100364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