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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动态考核的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1-14 13:3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动态考核(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资质的企业,就其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及社会信用等进行的持续性、常态化核查与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动态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动态调整。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动态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是否持续满足其资质标准要求。

2.市场行为合规性: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

3.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

4.社会信用记录:查验企业及其主要人员在法院、税务、人社、金融等领域的信用状况,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动态考核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

1.常态化自查与随机核查相结合:企业需定期在监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主管部门依托信息化平台进行大数据监测和不定期的实地抽查。

2.差别化监管:对信用良好、长期合规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低、有违法违规记录或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3.跨部门协同: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

第七条动态考核基本程序如下:

1.信息核查:主管部门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核验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等信息。

2.实地检查:根据需要,派出核查人员到企业办公场所或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3.结果告知:初步考核结果应书面或通过信息系统告知企业。

4.陈述申辩: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5.结果认定与公布:主管部门在复核企业意见后,最终认定考核等次,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八条动态考核结果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升级、增项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增项等业务。

第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2. 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

3. 责令其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4. 在整改期内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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