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以及对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劳务分包工程。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多个作业类别,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实施建筑劳务分包监督管理,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资质条件、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劳务分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企业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省有关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