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诸城市公路工程资质证书管理,维护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诸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资质证书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资质证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第五条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五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六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技术设备清单;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质使用规范
第九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公路养护工程。
第十条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资质单位在承揽工程时,应当向招标人出示有效的资质证书,如G206威汕线安丘陈亭官庄至安丘诸城界等预防养护工程和G309青兰线昌乐马家龙湾至西徐村段等养护工程等项目中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如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重点对以下情形进行监管:
(一)是否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间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诸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诸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管理与使用规范,涵盖了资质分类、申请条件、使用要求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为规范本市公路工程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