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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借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启示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1-17 18: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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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莫志华与东深公司案中,莫志华作为自然人,借用东深公司资质与长富广场公司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法庭认定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和《合同法》第52条(现《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无效,理由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尽管合同无效,但鉴于劳动和材料已物化于工程中,法院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现《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判决工程款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而非按实结算;因合同无效,发包人长富广场公司主张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被驳回。此案凸显了资质借用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工程款处理兼顾了公平性原则。

案例二:资质盗用侵害第三方权益的纠纷

在甘州区法院审理的资质盗用案中,某建筑公司未经王某同意,擅自使用其高级工程师证书签订聘用合同。法院基于《民法典》第153-154条,认定合同因恶意串通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判决建筑公司返还合同价款。资质盗用行为不仅侵犯个人姓名权、肖像权,还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对个人,损害社会评价和职业发展;对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和信誉损失;对行业,助长不诚信风气。此案强调,未经授权的资质使用构成侵权,合同无效后需恢复原状(如返还财产),警示企业不得规避资质监管。

法律解析:合同无效的核心依据

借用资质合同的无效性源于两大法律基础:

1.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据《建筑法》第26条和《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无资质方借用资质签约的行为,直接规避国家对建筑质量的管控,合同无效不可逆转。

2.恶意串通损害利益:发包人若明知或追求资质借用,与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如市场秩序),合同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此类合同中,发包人、借用方和被借用方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款可参照合同结算但违约条款失效。实践中,法院优先保障工程质量利益高于合同自由。

实践启示: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企业合规管理:建筑企业应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避免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案例显示,出借方(如东深公司)虽收取费用,仍需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连带责任。

2.个人权益保护:专业人员需定期监控证书使用情况,发现盗用应立即维权。资质盗用案表明,个人可通过诉讼主张人格权侵害赔偿。

3.行业诚信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对盗用行为列入“黑名单”;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风控体系,杜绝挂靠乱象。资质借用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根据上面所说,建筑资质借用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无效性认定及后续公平处理。企业应强化资质合规,个人需主动维权,行业监管亟待完善,以根除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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