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体育设施施工资质的动态监管,保障体育设施建设质量与安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吉林省体育局体育领域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设施施工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设施施工的各类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涵盖资质申报、过程监督、信用评价及违规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监管原则)
动态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形成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
2.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监管,及时公开监管信息。
3.协同联动、社会共治:加强部门协作,鼓励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第四条(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施工资质的动态监管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体育设施施工资质的企业,定期核查以下内容:
1.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工程师及技术工人数量与资格。
2.设备与场地:施工机械、检测设备等是否满足承揽工程的技术要求。
3.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施工过程监管)
1.工程合规性:施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要求。
2.材料与工艺: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工艺是否规范。
3.验收与交付:体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居住社区需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公共健身设施。
第七条(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体育设施施工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以下信息:
1. 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2.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履约记录。
3. 公众投诉及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动态检查机制)
1.定期检查:每年度对资质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2.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3.专项督查:针对重大工程项目或高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督查。
第九条(信息化监管)
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构建体育设施施工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以下功能:
1. 企业资质信息动态更新与共享。
2. 施工过程关键数据实时监测。
3. 信用信息公示与风险预警。
第十条(问题处理程序)
1.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处以罚款、暂停资质直至吊销资质。
3.结果公开:处理结果通过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企业责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 提供虚假资质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2. 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 拒不接受监管或未按时履行整改义务。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责任)
监管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 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造成监管缺失。
2. 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违规处理监管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