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辉县市电力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及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辉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包括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等市场主体。考核内容涵盖资质条件保持、人员配置合规性、项目履约行为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动态考核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类实施、动态预警”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考核范围包括以下情形企业:
(一)连续两年无产值记录且多项资质被标注异常的企业;
(二)注册人员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被标注任职异常的企业;
(三)在招投标、施工承包等活动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的企业;
(四)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或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情形。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企业资产、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是否持续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定;
(二)人员管理合规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等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人证分离”等任职异常情况;
(三)工程履约与质量安全:是否存在无证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四)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信息报送与公示:企业资质信息、人员变动等是否按规定及时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完成确认。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动态考核采取“定期核查+专项抽查”相结合方式:
(一)定期核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核查,重点针对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专项抽查:根据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或上级部署,对特定企业或项目实施定向检查。
第七条考核程序包括:
(一)通知部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年度核查计划,通知被核查企业提交《企业各项资质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对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人员社保记录、工程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
(三)现场核查:对人员在职情况、设备配置、项目管理等进行实地查验;
(四)结果认定:根据审核与核查情况,形成考核结论。
第八条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整改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类:
(一)合格:企业资质条件持续符合标准,无违规行为;
(二)限期整改:部分指标未达标但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不合格:存在弄虚作假、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等情形。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
(二)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
(三)将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重组等许可事项,不得使用待整改资质承揽新工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资质动态考核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共享与公开查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辉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