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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1-27 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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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类别。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用于申请资质的设备不得租用或借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申请材料包括资质申请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场所证明、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以及管理制度等。资质许可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资质申请与评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导则(试行)》,以规范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确保申报有序进行,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客观、高效开展。

检测机构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省级主管部门可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不得超过3项。

检测活动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分场所)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名录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情况。

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省级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监管信息平台申请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对于检测机构合并、分立等情况,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其他机构按首次申请办理。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云南省将结合地方实际,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及参数,并明确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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