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资质转借后工程款纠纷应如何高效解决?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1-29 10:33:52

https://jian-housekeeper.oss-cn-beijing.aliyuncs.com/news/bannerImage/416191.jpg

在建设工程领域,资质借用(或称“挂靠”)是长期存在的乱象之一,由此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也屡见不鲜。对于“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而言,工程干完了,钱却拿不到,是最大的困境。那么,面对这种因资质转借产生的复杂纠纷,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高效、合法地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呢?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规范,探讨几种核心的解决路径。

一、厘清法律关系:资质借用合同的效力与后果

首先必须明确,资质借用行为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无论是发包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签订的表面合同,还是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签订的内部协议,在法律上均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核心原则是“工程质量合格”是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石。

二、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三大核心路径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追索工程款并非无路可走,关键在于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路径一: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这是最基础的法律原则。在发包人不知晓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两层合同关系: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的借用/转包合同。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应依据其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直接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953号等判决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若被挂靠人已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却拒不支付,则需承担付款责任。

路径二:突破合同相对性,在特定条件下直接起诉发包人

当合同相对方(即被挂靠人)下落不明、破产或缺乏支付能力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适用《建工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最新的司法观点出现了重要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的裁判与论述中指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其请求权基础并非司法解释第43条,而是《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规定,以及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可能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尤其是在发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直接成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因此可直接向发包人索款。这种观点正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新方向。

路径三:利用“债权转让”模式进行权利过渡

这是一种在实践中被探索的“曲线救国”策略。具体操作是:在借用资质签订总包合同后,由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将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完成债权转让并通知发包人后,实际施工人便取得了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116号再审案件中认可了此种做法的效力。这种方式能有效绕过合同相对性的障碍,但需要被挂靠人的配合,且程序上更为复杂。

三、证据收集与风险防范:高效解决纠纷的关键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扎实的证据都是取胜的关键。实际施工人必须重点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

1.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如施工日志、采购材料单据、支付工人工资凭证、与发包方或被挂靠方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用以证明实际组织施工的事实。

2.证明合同关系的证据:与出借资质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补充协议等。

3.证明工程合格的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已使用工程的证明等。

4.证明付款情况的证据:所有已收工程款的凭证,以及催款记录。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建筑行业应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导向。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挂靠行为已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责任范围,面临联合惩戒。对于发包方而言,在项目招标和合同履行中加强资质审核,是避免卷入此类纠纷的根本。

四、责任承担:出借资质方难逃其责

对于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其法律风险巨大。即便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若其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前述最高院案例中,建筑公司因违法出借资质存在过错,被法院判决在其合作方(借用资质者)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了30%的补充赔偿责任。这警示建筑企业,出借资质绝非“只收管理费不担责”的生意,一旦出事,将面临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双重打击。

解决资质转借后的工程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向合同相对方索赔”模式,发展为多元、立体的权利主张体系。实际施工人应综合评估发包人是否知情、被挂靠人偿付能力、自身证据情况等因素,灵活运用直接起诉被挂靠人、在符合条件时直接起诉发包人或通过债权转让获得权利等策略。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表明,法律正倾向于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实际付出劳动的施工人权益的保护,这为高效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更有利的司法环境。

今日热榜

热门企业

人员:53人   |    业绩:108个   |    资质:44项
人员:248人   |    业绩:4805个   |    资质:34项
人员:1978人   |    业绩:458个   |    资质:38项
人员:777人   |    业绩:14个   |    资质:5项
人员:12人   |    业绩:0个   |    资质:0项
人员:31人   |    业绩:59个   |    资质:7项
人员:109人   |    业绩:18个   |    资质:54项
人员:29人   |    业绩:0个   |    资质:35项
人员:9548人   |    业绩:704个   |    资质:48项
人员:10859人   |    业绩:2307个   |    资质: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