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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评标原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3-03-26 11: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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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评标的原则》

政府采购是重要的经济活动,不仅有助于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而且能够更好地支持经济增长。竞争性谈判评标是当前政府采购的主要评标方式,它有效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最优化,并且具有良好的道德效果、的法律效力和清晰明确的政策指引性。

1. 竞争性谈判评标的法律基础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价格透明、竞争公平、诚实信用、质量可靠”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合理确定程序、竞争性谈判、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竞争有效地促进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

2. 竞争性谈判评标的执行原则

(1)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所有参与者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过程应视同公众舆论的质疑。

(2)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便宜、合理、有效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的过程应当衡量采购物品的总价格、使用价值、使用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确保采购物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竞争性谈判评标的选择原则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价廉物美”的原则,就采购条件确定适当的交易对象。

(2)政府采购应甄别采购主体,谨慎选择合格的交易对象,防止存在竞价欺诈、价格违法行为等情况。

(3)政府采购应当把握招标过程的严肃性,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择优投标,保证采购效率及成果的有效性。

4.小结

竞争性谈判评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评标方式,它的执行原则要求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采购活动,并以便宜、合理、有效的原则来衡量采购物品的总价格、使用价值、使用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政府采购过程应当遵循“价廉物美”的原则,择优投标,以保证采购效率及成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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