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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1-31 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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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消防工程质量全流程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海省消防条例》及住建部58号令,结合本省高原气候特点和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督、验收及备案抽查活动,适用本细则。森林草原消防工程除外。

第三条(管理原则)

实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三级责任体系,推行消防工程终身质量追溯制度。

第二章 质量控制标准

第四条(技术标准)

消防工程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高原特殊环境下应执行《青海省高原型消防设施技术导则》(另发)的补充规定。

第五条(过程控制)

1.设计阶段:特殊建设工程须提交消防设计专篇,采用BIM技术进行管线碰撞检测;

2.施工阶段:建立消防材料进场复验制度,关键节点实施"四方见证"(建设、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3.验收阶段: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评定应包含系统联动测试和模拟负荷试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分级管理)

  • 省级住建部门:负责专家库管理、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及跨区域项目督导;
  • 市州级部门:组织实施消防验收,对县区备案项目按20%比例抽查;
  • 县级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建立消防工程信用档案。
  • 第七条(专家评审)

    超限建筑等特殊工程应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应从省级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得与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罚则)

    对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列入"黑名单"管理,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救济途径)

    建设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建设〔2024〕29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消防工程质量控制关键节点清单

    2. 消防工程验收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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