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消防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火灾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消防设施施工、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应急救援等业务活动,以及办公区域、仓库、作业现场等所有场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条 部门管理职责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
(一)将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三)确保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岗位从业人员职责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技能和应急知识;
(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与处置。
第三章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动火作业管理
(一)凡需动火作业必须提前申报,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动火现场应清除易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设置监护人员;
(三)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彻底清理前严禁动火;
(四)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电动工具与设备管理
(一)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性能和防护装置;
(二)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由持证电工安装;
(三)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作业区域,应遵守《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严禁在室内违规停放充电。
第九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二)危险品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
(三)建立危险品领用登记制度,实施全过程管控。
第四章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条 消防设施配置
(一)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二)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消防通道管理
(一)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二)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杂物;
(三)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应急照明保持正常。
第十二条 施工期间消防管理
(一)消防设施施工期间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
(二)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确需停用的应报批并采取替代措施。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
企业应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重点针对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等风险。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要求
(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二)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三)新入职员工应在上岗前参加应急培训。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与处置
(一)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
(二)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规程修订
本规程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企业实际定期评审修订,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