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全面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来,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门槛已成为历史。这一重大转变标志着行业监管重心从“前端资质审批”全面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在安徽,许多业主和从业者自然会问:资质取消后,物业服务的监管责任具体落到了哪个部门头上?新的监管体系又是如何运作的?要理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政策两个层面来解读。
核心答案: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指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2025年12月公布、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答案非常明确。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在省级层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行业的主管和指导部门;在市、县(区)层面,则由各市、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明确指定的其他部门(如房产管理局等)履行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那么,这个“主管部门”在资质取消后,具体管什么呢?其职责绝非减弱,而是更加聚焦于标准制定、过程监督和信用管理。主要包括:
1.政策与标准制定者:负责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市场提供明确的“游戏规则”。例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标准,来替代原先的资质等级要求,引导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2.市场活动监督者: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确保前期物业选聘的公平公正(新《条例》要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社区的“养老钱”安全规范使用。
3.质量与验收把关人:强化了对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新《条例》建立了新建住宅的“综合查验”制度,要求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配套设施等进行现场核验,并将结果公告,从交付源头减少纠纷。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置化”和“精细化”。
4.信用体系构建者: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这是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抓手。据了解,安徽省住建厅正在推动建立以业主满意度为核心的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机制和“红黑榜”制度,信用记录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声誉与生存空间。
“三驾马车”协同治理:主管部门并非唯一管理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物业管理已纳入社区治理体系,主管部门并非单打独斗。新《条例》确立了“中国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具体而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有明确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必须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并保障经费,是处理辖区内物业纠纷、指导业委会换届等日常事务的关键一环。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并调解常见物业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查处价格违法、合同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个清晰的监管图谱是: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部门是行业主管,负责制定规则、监督专业活动;街道社区负责属地协调与日常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范经营行为。三方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新监管逻辑:从“看资质”到“看服务、看信用、看透明度”
资质取消后,监管逻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转向了:
服务过程透明化:新《条例》设定了严格的信息公示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公共收益情况,且公告期不少于30日。这使业主的监督有了依据,主管部门的检查也有了抓手。
收费模式规范化:条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可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并将实践中更为成熟的“酬金制”予以法定化,推动了收益的透明化。
退出机制制度化:针对企业“拒不退出”的难题,新《条例》设计了清晰的退出流程,并赋予业委会请求基层、主管部门乃至公安机关协助的权利,保障了管理权更迭的平稳有序。
安徽物业资质取消后,明确的法定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指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但这只是一个起点。更深层次的变化在于,监管体系从单一的资质管理,升级为以“主管部门专业监管、街道社区属地负责、信用评价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对于业主而言,关注点应从企业“有没有资质”转向“服务标不标准、收费透不透明、信用好不好”;对于物业企业而言,则必须从“资质驱动”真正转向“服务与口碑驱动”,方能在新的监管环境下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