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海市电力工程资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在电力工程资质评审中的专业支撑作用,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监督、劳务报酬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科学、高效。
第四条专家库主要用于北海市电力工程资质认定、项目评审、技术咨询、验收评估等专业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专家库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安全保障;
(二)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信息更新、培训组织及信用记录管理;
(三)评审专家抽取服务的实施与过程监督;
(四)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专家库运行情况。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七条评审专家选聘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电力工程资质评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
(四)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申报的评审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且与本人专业专长或工作领域相符。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被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续聘工作,未申请续聘的专家系统自动解聘。
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资质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领域专家。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活动,依法对评审对象进行独立评判,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三)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从专家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评审报告时止。
第十五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如下:
(一)本地评审: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报酬为400元(含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外地评审: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报酬为800元(含交通费),超过时间计费标准同上。
第十六条评审用时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组织单位记录,劳务报酬由委托方按标准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建立专家信用档案,记录专家参与评审、遵守纪律、评审质量等情况。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暂停抽取或清退出库: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任务;
(二)评审报告存在重大失误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三)应回避而未回避或拒绝配合约谈调查。
第十九条评审组织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家库,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