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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资质承包合同与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03 16: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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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资质与医疗质量责任

1.医疗机构主体责任不可转移

承包方须具备相应医疗资质,但医疗机构仍对医疗质量承担最终管理责任。合同必须明确要求承包科室/项目遵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病历管理等制度。

2.技术能力匹配要求

承包方开展的技术项目必须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内,且符合"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法定要求,禁止超范围执业或违规使用未通过评估的新技术。

二、纠纷处理机制衔接

1.明确纠纷响应责任

合同需约定承包方在纠纷发生后:

  • 立即封存病历及现场实物(条例第二十三条);
  • 配合医疗机构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纠纷(条例第四十七条)。
  • 2.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应约定优先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条例第七条),并明确保险购置主体及赔付不足时的责任分担比例。

    三、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

    1.病历管理违规

    若承包方篡改、伪造病历,医疗机构将面临主管人员撤职、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条例第四十五条)。

    2.使用违规医疗技术

    承包方擅自应用未评估的新技术,医疗机构可能被处以5-10万元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条例第四十六条)。

    四、政府监管与风险防控

    1.纳入综合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政府将医疗纠纷预防纳入社会治安考核,合同需预留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口(条例第五条)。

    2.强制风险分担机制

    合同应强制要求承包方参与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医疗意外险的推广责任也需明确(条例第七条)。

    >特别提示:地方条例如《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要求"预防为主、属地处理"原则,跨区域承包时需兼容属地特殊规定。建议合同增设条款要求承包方定期接受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培训(条例第九条),以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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