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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企业破产清算的完整流程步骤是什么?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07 14: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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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周期波动与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成都部分建筑企业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经营困境,进而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这一法律程序并非简单的“关门了事”,而是一套严格规范、环环相扣的法定流程,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最终使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以下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对成都建筑企业破产清算的完整流程步骤进行详细梳理与解读。

第一步:破产申请的提出与法院受理

破产程序的启动始于“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企业自身)或债权人(如材料供应商、分包商、金融机构)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对于成都的建筑企业,通常应由企业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如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名单、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旦裁定受理,破产程序便正式启动。法院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发布受理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知债权人。

第二步:管理人的指定与全面接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立即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机构,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其职责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接管工作尤为复杂,不仅涉及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银行账户、知识产权,更涉及大量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应收账款以及可能存在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特殊资产与权利的甄别与核查。

第三步:债权申报、审核与债权人会议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有债权人,包括工程款债权人、民间借贷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机构等,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性质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应证据。

债权申报期满后,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集体意志、行使决策权的重要机构。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工作、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以及最终的财产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四步:破产财产的清理、审计与评估

在管理人的主持下,需要对破产建筑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即“破产财产的清算”。这包括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车辆、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等)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确认、分类登记和造册。

随后,管理人通常会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审计报告旨在厘清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或资产转移;评估报告则为后续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确保资产处置价格的合理性。

第五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破产财产多为非货币形态,需通过变价(拍卖、变卖等)转换为货币,才能进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若债权人会议未通过,法院可依法裁定。

变价处置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对于建筑企业特有的资产,如特种设备、在建工程,可能需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处置策略。变价所得款项将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后续分配。

第六步:破产财产的分配

这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核心环节。管理人需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该方案同样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法院裁定认可。分配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继续营业产生的费用等,此类费用随时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2.职工债权: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各类工程款、材料款、借款等。只有在清偿完前一顺序的债权后,后一顺序的债权才有机会获得分配。同一顺序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行使需符合法定条件和期限,管理人需在债权审核时予以重点审查和确认。

第七步:破产程序的终结

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至此,破产清算的主要法律程序即告完成。

第八步: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资格自此正式终止,其未清偿的债务(除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形外)随之消灭。

政策与规范解读:近年来,国家层面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发布关于破产审判的指导意见,强调“僵尸企业”出清和“生病企业”救治并重。对于建筑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需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保职工债权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优先足额清偿,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红线。成都本地司法实践可能结合地区特点,对涉及地方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的建筑企业破产案件,在府院联动机制下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程序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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