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宁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证书的申领、使用、变更、延续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规定条件划分资质等级。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协同监管。
第二章 资质证书的获取与认定
第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进行。申请主体必须为独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六条资质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增项申请可增加其他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起步升级申请需逐级进行,不可跨等级申请第七条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交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和工程业绩资料三类材料,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确保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
第八条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有效期5年。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扫码查询企业资质详细信息。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资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资质管理制度,包括资质证书保管、使用登记、信息更新等制度。
第十条资质证书原件应妥善保管于企业总部,建立《公司资质证书借用登记表》,详细记录借用时间、资质名称、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借用必须经由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并由公司内部人员负责借用并随身携带,严禁外部人员单独携带资质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企业应及时关注资质政策变化,登录住建部门网站了解最新动态,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符合最新规定要求。
第四章 规范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复印件使用时必须标明"仅供××项目使用,再复印无效"等限制信息,外部人员使用公司资质复印件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严禁企业员工将未标注使用用途的资质扫描件拷贝发放给外部人员,严禁涂改、出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文件。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资质使用追责机制,对违反资质使用规定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程业绩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对工程业绩进行整理和上传,确保业绩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八条工程业绩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核心文件,作为资质升级和增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规范性。
第六章 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季度动态考评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季度动态考评主要通过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基准分为100分,按照企业扣分和项目扣分加权计算。
第二十二条县质安站负责对在建项目现场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定期汇总上报。
第二十三条成立工程总承包审核小组,由市公管办牵头,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